关于“忽视疫情行为”的法律分析


关于“忽视疫情行为”的法律分析


目前疫情发展情况众所周知,各地已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对疫情。如对于外地返程者进行隔离,在各路口设置卡点等。国家采取多种行为应对,但最重要的还是群众的自觉性,如果群众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于应对疫情等措施不配合,甚至有反抗抵触的心理。据报道多地出现隐瞒行程、不配合检查、不量体温、冲破关卡等情况。

16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向社会公布该市首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近期出入玉环公共场所活动轨迹。据悉,章某某于春节期间多次往返乐清,在玉环市街道、社区、菜市场工作人员防疫排查和医院就诊期间,多次故意隐瞒行程,与不特定人员产生接触。2月15日,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当日,玉环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此类事件在我国多地都有发生。2月15日,西昌市公安局对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杨某某1月21日到达西昌后,对防控人员恶意隐瞒武汉旅居史,隐瞒已有感冒咳嗽症状,并多次外出接触他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西昌市公安局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

以上两种行为已经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国家没有对此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在疫情严峻的今天此类事件还会屡屡发生。疫情当前,人人有责,这不仅是一种个人责任,更是对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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