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4期】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将陆续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诉木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选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第624期】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赛某、呼某、阿某、木某四人均系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尔苏木某嘎查村民,2017年12月的一个早晨,四人领着七条狗,骑着马进入高格斯台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捕获一只野生马鹿,并将鹿角和鹿鞭出售。几日后,木某、赛某再次进入保护区,捕获一头野猪。

马鹿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为收录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生动物,均归国家所有。赛某、呼某、阿某、木某四人为达到出售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非法猎捕马鹿、野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赛某、呼某、阿某、木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在区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随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公益诉讼这项新职能为依托,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践行检察使命,守护绿水青山。

【第624期】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二检察部

新媒体工作室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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