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一樣

“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一樣

很多人將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混為一談。實踐中,為了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都是人民法院基於執行案件的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的懲戒措施,但這兩種措施有較大差異,簡單的說,被限制高消費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必須)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具體而言:

1、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3、被限制高消費的包括被執行人本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只能是被執行人。

“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一樣

4、被限制高消費的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的目的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5、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截止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截止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

6、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後通過網絡終端完成完成推送即為“發出”。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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