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離婚財產時對方拒不出示夫妻財產協議,法官應如何處理?


分割離婚財產時對方拒不出示夫妻財產協議,法官應如何處理?


最近,本離婚律師在北京市昌平區法院代理了一一起涉及夫妻財產協議的離婚案件。雙方在結婚時,男方父母出資百分之六十、女方父母出資百分之四十共同購買了一套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房產,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為共同共有。為了進一步明確房產的歸屬,雙方起草並打印了一式兩份的《夫妻財產協議書》,在最終簽字時,雙方經協商後由女方手寫添加了“房產所有權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字樣,然後雙方簽字各執一份。現雙方感情破裂,女方委託本律師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財產協議平均分割房產。

分割離婚財產時對方拒不出示夫妻財產協議,法官應如何處理?


庭審中,我方出示了該《夫妻財產協議書》,但男方否認其中的手寫部分,聲稱手寫部分是女方事後私自添加上去的。既然是雙方各執一份,於是本律師要求男方拿出自己持有的那份進行比對質證,然而男方卻拒絕出示,並稱自己那份已經丟失。同時也沒有拿出其它反證來證明我方財產協議書中手寫部分是後添加的。既然如此,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男方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涉案房產理應按照《夫妻財產協議書》的約定做平均分割。但令人意外的是,審理該案的法官卻表現得有些異常,在法庭上千方百計尋找理由試圖否定我方的財產協議書,竟然聲稱協議中手寫部分上沒有摁男方的手印,向我的當事人暗示其不能認可該證據。

很顯然,法官的道理是不能成立的,其將民事糾紛中單方持有的某些法律文件作為證據的要求與法律對雙方持有的夫妻財產協議書作為證據的要求混為一談。作為法官這麼做不能不讓本律師懷疑其是故意而為。對於民事糾紛中單方持有的法律文件,如借條等由於是單方持有(債權人持有),債權人如果在所持有的借條上添加內容當然需要債務人摁手印進行確認,但本案中的夫妻財產協議書是雙方各執一份,男方否認手寫內容時完全有能力出示自己手中的那份進行比對。該舉證的義務在於男方,法官不能在男方拒不履行舉證義務時,直接越過舉證環節而否定我方的證據。如果法官敢於這麼做必然會有袒護男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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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該法官的做法讓人費解,我方最穩妥的做法是撤訴,等待半年後可以重新起訴離婚,換個法官再審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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