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领奖服事件:安踏:你罔顾国家利益,孙杨:捏我软柿子?

注:下文是之前针对“孙杨领奖服事件”写的一篇文章,已经过新闻时效。这次发出来,方便自己统计历史文章使用,读者可以不予以阅读。谢谢!

第18届亚运会正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中国健儿在比赛场上尽情挥洒,努力拼搏,截至目前中国队已获得15金,12银,9铜,共计36块奖牌的傲人成绩。中国游泳队的当家明星运动员孙杨,先后勇夺两块金牌,本来是件值得高兴和骄傲的事情,但最近闹出的“孙杨领奖服”事件,让笔者对孙杨的印象大打折扣。那么作为吃瓜群众的你,如何看待孙杨穿自己代言的领奖服上台领奖的行为呢?

为了方便了解“孙杨领奖服事件”,先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介绍一下。

来龙去脉

1事件起因:8月19日晚颁奖台上,孙杨并未身穿安踏提供的中国代表队统一服饰,而是身披自身代言品牌361°外套上台领奖。同为中国选手,获得冠军的孙杨和季军选手季新杰穿着不同品牌的服装:前者身穿亮黄色的361°,后者穿了安踏。

孙杨领奖服事件:安踏:你罔顾国家利益,孙杨:捏我软柿子?

2 安踏不满:对此,安踏公司于19日发布声明,“相信中国代表团将会有公正的处理决议”,并在20日表示“一件领奖服不止于成绩,更是国家荣誉,是国家形象,规则和底线不容辱没。

随后安踏又发送了一则声明,称同一国家的运动员身着不同的领奖服登台,“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暗指孙杨罔顾规则和国家利益。

3 孙杨换上安踏领奖服,但遮住品牌标识:8月20日晚,再夺冠军的孙杨虽然更换了安踏的领奖服,但身披五星红旗入场,胸前的安踏logo也用五星红旗贴纸遮住。

以上便是“孙杨领奖服”事件的始末,简单一句话概括就是,孙杨没穿赞助国家队的安踏品牌的领奖服,而是穿自己代言的“361°品牌,引起了安踏的不满,于是安踏连出几条声明“diss”孙杨的行为

写这篇文章前,笔者特意去看了网友们对此事的评论,发现网友们几乎一边倒的站向孙杨一边,很多人认为安踏为了商业利益蹭孙杨的热度,小题大做;有的人认为安踏不去找国家体育总局理论,只会挑运动员这样的软柿子捏。

抛开名利这些俗事不谈,我们就事论事,孙杨穿其他品牌服装领奖的行为是否违反契约?安踏是否有权谴责孙杨这种行为?安踏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第一个问题,孙杨的行为是否如安踏声明所说“违反了契约,无视规则”?

众所周知,从2009年开始,安踏成为包括奥运会和亚运会在内的中国体育代表团官方合作伙伴,为中国队提供统一服装。为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安踏势必会同国家体育部门(以下统一简称“体育部门”)签署一揽子的合作协议,就品牌合作和服装赞助等事宜进行约定。虽然笔者没有看到协议细节,但这一系列协议中应该会有关于运动员比赛、领奖、参加新闻发布会、甚至是私下训练中着装要求的规定(毕竟体育部门作为一个组织,它的许多意志和行为需要通过一个个运动员来实现)。签订协议后,体育部门有义务对其管理的运动员行为进行约束,以防止因运动员的行为造成体育部门违反合作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安踏同体育部门的合作,属于商事合作,而不是政府行政行为,个人认为协议内容对运动员而言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因此体育部门为了防止违约,应该会在内部规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或同运动员签订内部的协议,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

在我国举国体育的制度下,孙杨作为中国体育代表团的一员,代表国家参加比赛,其在赛场上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其在比赛期间的一言一行自然要受到体育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或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束。如果国家体育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运动员参加比赛期间着装的规定,且这些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和公示,或者国家体育部门和孙杨有签订着装要求的协议,则孙杨在赛场上的行为必须受这些规章制度或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从法律意义上讲并非直接来自安踏合约的约束,而是国家体育代表团内部规章制度或内部协议的约束。

这种情形下,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那孙杨和361°签订的合约就不需要履行了吗?需要,当然需要履行,只不过两种义务冲突,导致孙杨事实上无法同时履行两种义务。

两种契约,没有贵贱之分,对当事人而言都需要遵守。孙杨作为老运动员,不可能不知道国家体育代表团对于服装着装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孙杨依旧同361°签订契约违反体育部门的着装规定,从遵守职业道德上来讲,的确不妥。孙杨不是第一次在赛场上夺冠,为什么偏偏在今年上演了“领奖服“事件,很大原因可能是孙杨同361°签订的合约中有如果孙杨违约则需要承担巨额违约金的条款。于是孙杨不得不铤而走险,再进行一番权衡利弊后得出遵守后者的违约成本最小。又或者是孙杨纯粹向体育部门表达不满(这也不是没有可能)。

因此孙杨优先遵守哪条义务。就要看国家体育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如何约定,或孙杨是否同国家体育部门签订过着装要求的协议了。如果有,孙杨无视在先的组织规章制度或内部协议,显然有悖契约精神,有违职业道德。如果没有,孙杨遵守个人签订的契约,反而是遵守契约精神的体现。

问题二:安踏是否有权谴责孙杨这种行为?安踏应向谁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孙杨毕竟没有同安踏签订协议。安踏自然无权直接要求孙杨承担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但是不妨碍安踏说道说道孙杨的行为。

虽然安踏赞助中国体育代表团出钱又出力,但它在双方合作中的地位还真称不上“甲方”。合同相对方是谁,是威武的中国体育部门。孙杨的职位行为违反了契约,即代表中国代表团违反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安踏本应该向体育部门发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相对方是只“大金刚”,安踏打不过,更惹不起。

但是安踏又不能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如果放纵了孙杨这种行为,那以后中国运动员出席体育赛事可能就像参加品牌发布会一样,今天亮相是“361°”,明天就可能是“李宁”。这样,安踏赞助中国代表团,以宣传品牌和扩大品牌影响力的目的岂不落空。这花钱给他人作嫁衣的赔本买卖,安踏当然不愿意做。所以,安踏必须发出声明,而且声明必须掷地有声才行。

但是声明怎么发呢?要求中国体育代表团必须禁止这种行为,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不行,这样不是把金主爸爸得罪了。

那怎样写,才能即不得罪金主爸爸,又能禁止孙杨这种行为呢?于是安踏决定声东击西,拿孙杨说事,以小搏大,倒逼金主爸爸管管。这样又不得罪金主爸爸,又把事情解决了,一举两得,岂不美哉。就这样,安踏连续发了几篇某运动员无视国家利益,不尊重规则的声明。每条声明的立意都拔得贼高,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因为立意越高的东西越虚无缥缈,越能自圆其说,对方也就越无法反驳。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笔者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的主观揣测,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事件的真实情况,不代表安踏的真实意思,也不代表孙杨本人的真实意思。

接下来就看孙杨、361°和中国体育代表团如何回应了。吃瓜群众且要候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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