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羅馬法學家的法律思想

一、羅馬法學家集團的形成及其地位

(1)形成

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前1世紀,羅馬奴隸制經濟發展迅速,通過征戰羅馬的領土也空前的龐大,為了應對奴隸和奴隸主、公民和非公民之間日益複雜的矛盾,法學家的活動也日益重要,早在公元前4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法學就形成了。

公元前27年,奧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學家公開解釋法律的特權,賦予其解釋以法的效力,法學家的地位隨之崛起。正是在這一時期,形成了羅馬法學家集團。

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頒佈《引證法》,是法學家對法的解釋正式成為羅馬法的組成部分。該法明確規定,遇到疑難問題時,成文法無明確規定,就按五大法學家的著作解決。各法學家觀點不一致時,取決多數,相同時則以帕比尼安學說為準。東羅馬皇帝正式任命五大法學家,並使他們的學說成為《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的組成部分,從此,羅馬法學家的地位更為顯赫,作用更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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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大法學家

蓋尤斯(Gaius,117-180), 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代表作《法學階梯》。此書成為當時歌法律院校的教材,同時也是唯一一部完整傳於後世的古羅馬法學家文獻。

保羅(Paulus,121-180),曾任伯比尼安的助手,也曾擔任帝國元老院成員。查士丁尼的《學說彙纂》有2081篇選自他的著作。

烏爾比安(Ulpianus,170-228),與帕爾尼安和保羅交往密切,曾任皇帝顧問,被公認為古羅馬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在查士丁尼《學說彙纂》所摘錄的法學家的著述中,烏爾比安排名第一。

帕比尼安(Papinianus,140-212)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擔任過羅馬帝國高級法律職務,曾任執政官,後被卡拉卡拉皇帝處死。他的學說具有很高的權威性,直至4世紀君士坦丁皇帝仍下令整理他的學說,尊重其權威的地位,在《引證法》進一步規定,若五大法學家意見分歧,則以多數為準,如不能形成多數,則以帕比尼安為準,如帕比尼安未有意見,則由執法者自行選擇。

莫德斯蒂努斯(Modeslinus,?-224),烏爾比安的學生,他可以說是最後一位古羅馬法學家,代表作《解答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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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概念

在羅馬,出現了兩種關於"法"的用法:lex,專指古羅馬王國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共和時代平民議會的法律,一般譯為法律;jus,有權利的意思,同時也有法律的含義,一般解釋為依權利而產生的法律。在羅馬法中,jus還有訴訟程序、資格、裁判官法庭等詞義,也即處於權利所確定的法律均可使用此詞。

對於法的定義,羅馬法學家有不同的說法。烏爾比安(法是給每個人以穩定和永恆權利的意志);帕比尼安(法律是所有人的共同規範;是智者們的決定;是對有意或因無知而實施的犯罪的處罰;是整個共和國民眾的共同協議);塞爾撒(法是美德與正義之求)。總之,羅馬法學家對法的定義,繼承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中倡導的正義、理性、公正的觀點,並將這一觀念深化和具體化了。

在羅馬,"法學"一詞第一次被明確地定義。烏爾比安指出"法學是關於神事和人事的知識,是關於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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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分類

法的分類理論是羅馬法學家的重要貢獻之一,其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成為後來大陸法系法的分類的基礎,其他的分類,如自然法、萬民法、市民法、人法、物法、程序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劃分法都對後世影響深遠。

(一)自然法、萬民法、市民法

這是由烏爾比安提出,根據羅馬私法之效力位階與適用範圍而進行的劃分。

自然法——是指一切普遍適用的、符合正確理性的、符合自然的原則和精神的法。自然法高於認為法,是一種理想中的法。烏爾比安稱"自然法是大自然教給一切動物的法"。蓋尤斯稱"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神明制定的,總是保持穩定和不變的"。保羅指出"自然法永遠是公正和善良的東西"。總之,自然法被羅馬法學家奉為最高、最根本和具有終極權威的法律,它作為人為立法的標準和依據,指導人類的法律活動。

萬名法——是指適用於所有人類(自由人)的法律,即羅馬人與其他民族共同所有的人類法。在羅馬。這種適用於全人類的法律是用來調整羅馬人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的普遍適用的法。

市民法——是指調整羅馬公民個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它由羅馬人民制定和批准,僅適用於羅馬公民。當時羅馬市民法主要包括:《十二銅表法》、《尤利法》、《米尼奇法》、《艾里亞和森迪亞法》、《尤其亞法》。

在公元212年,羅馬帝國皇帝卡拉卡拉頒佈了著名的《安東尼尼安憲令》,給羅馬帝國境內所有異邦人賦予羅馬公民權,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區分自此消失。

(二)公法和私法

由烏爾比安首先提出,根據法的調整對象和價值取向的不同進行劃分。

他認為,公法是保護公共利益的,調整政治關係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

私法是保護私人利益的,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係,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私法包括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查士丁尼國法大全》更是一部典型的私法大全。

(三)人法、物法、訴訟法(私法理論)

以法的權利主體、客體和個人權利保護為標準的劃分。

人法——是規定主體、主體資格和能力的法律,它是一種對人格和身份的界定。人法最重要的劃分是自由人和奴隸。自由人擁有能夠在法定限度內按照意願處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動的自由權,是私法上的主體;奴隸不是權利主體,是"他人財產之一部",沒有"人格權",也不適用市民法上的種種規定。奴隸必須具備一系列法定條件才能獲得解放,成為解放自由人。

物法——是指權利的客體,所有權的取得、變更和區分,以及繼承、債務等內容。

訴訟程序法——《法學總論》中規定訴權是"指有權在審判元面前追訴取得人們所應得的東西"。訴訟可分為:(1)對物的訴訟和對人的訴訟。對物訴訟即回覆物之訟,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請求;對人訴訟即請求給付之訴,以請求給予某物或做某事的標的的訴訟。(2)公訴和私訴。此馬法中已經出現了較為系統的訴訟程序,包括法定訴訟、程式訴訟和特別訴訟等。

(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略)

以法的形式為標準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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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淵源

羅馬法法學家特別重視法的淵源,他們論述了法的最高淵源和實在法遠遠。蓋尤斯的《法學階梯》一書系統論述了羅馬的淵源。

1.法律。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

2.平民會決議。是平民批准和制定的。

3.元老院決議。是由元老院批准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4.君主諭令。是由皇帝通過裁決、告示或詔書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5.有權發佈告示者發佈的告示。告示是那些擁有裁決權的人制定的規範。羅馬共和國執政官擁有這種權力。

6.法學家的解答。是那些被允許對法加以整理的人的意見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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