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擴散!以下#20項證明不應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近日,六部門發佈通知,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明確戶籍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不再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轉發擴散!以下#20項證明不應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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