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軍事很弱?看仁宗一朝的軍事情報是如何傳遞的


軍情傳遞是保證朝廷與前線戰時交流的重要渠道,朝廷一方面通過軍情文書的傳遞掌控整個戰爭的局勢,另-方面通過這一渠道制約武將在前線的指揮權。宋仁宗朝,宋廷一直積極地參與到前線的軍事決策中。這種參與性,需以前線的奏報為依託,奏報的傳遞則是通過軍情傳遞機構及相關人員來完成。宋仁宗朝為擴大朝廷對前線軍事信息的掌控,不僅完善了軍情傳遞制度,還發展了軍情傳遞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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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情文書在傳遞過程中,前線地理位置距離朝廷近,軍情文書傳遞的週期就短,朝廷便能做出及時的部署。前線地理位置距離遙遠,即使傳遞過程沒有遲滯,前線的奏報傳至朝廷已成"舊聞",宋廷依此做出的決策往往不能和前線同步。宋仁宗朝雖然在制度上保障了軍情傳遞,但前線傳送至朝廷的奏報仍然與前線瞬息萬變的戰局存在時間差。朝廷與前線之間地理空間的距離是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這種朝廷迫切想掌控前線的願望,因為前線地理位置的遙遠,宋廷也非常無奈。構建軍情傳遞制度是軍情文書順利傳遞的關鍵所在,宋仁宗為保證軍情文書傳遞可以上傳下達,構建了更為完善的軍情傳遞制度,尤其對於事關邊機、軍務的機宜文書都有著相關的規定。


軍情文書的傳遞方式

軍情文書是文書的一一種,它首先具有一般文書的傳遞方式。文書傳遞之前首先要將其封裝,封裝好的文書被稱之為"遞筒"或"遞角"。宋代對於文書的入遞有著嚴格的規定。文書的封裝分為"實封"和"通封"兩種。"實封"就是將文書密封,"通封"就是不密封。顯然實封是為了保證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和保密性。軍事文書因其重要性和機密性,一般都做實封入遞。如《宋會要輯稿》載"官方文書,邊機、急速、公案、臣僚及民庶言朝政闕失、民間疾苦的奏章和上書之類,方許實封。常程文字,於法令通封。"國開寶七年(976年),曹彬與諸將徵南唐出發前,"上懷中出一實封文書附彬,日:"處分盡在期間""國。宋仁宗朝,仍是將機密文書用以實封。景祐二年(1035年),詔:"若機密事當入馬遞者,許實封送所屬州軍發之,違者,付受皆論罪",如果不按規定進行封裝還會被論罪處罰。

實封和通封是文書上傳至朝廷分類處理的依據,為了避免封裝錯誤,文書的實封和通封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如,"諸奏事涉機密,若急速及災異,或告妖術若或獄案,或臣僚自有所陳。及被旨分析事狀,皆實封,餘通封。即不應實封而實封者,所屬點校舉劾。"國"諸奏事應通封而實封者,杖一百。"軍事文書這類實封文書屬於機密和急速之事,軍事文書若是封裝錯誤,相關的處罰也是相當之重。《慶元條法事類》中記載:"諸軍馬糧草數及事幹機密應行文書而不實封者,杖一百。軍馬機密事輒下司者,罪亦如之。"

為了防止文書在傳遞的過程中被偷拆洩密,在遞角的封裝方法上也採取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最常見的就是在實封遞角的皮簡上做封記。淳化三年(992年),詔:"天下奏勘從實封角,用印入遞,赴進奏院。""鹹平三年(1000年)詔:"諸州實封奏狀委監進奏院官看詳,驗無損動者,題'封記全'三字,即時進內,有損動者,重封進入。".宋仁宗天聖元年(1023年)十一月規定:"都進奏院告報諸州府軍監,自今所奏文字凡系實封者,並令依常式封書畢,更用紙摺角重封,準前題字,及兩摺角處並令用印。"從上述材料來看,宋太宗朝對遞角的封記處理比較簡單。宋仁宗朝實封文書不僅要按常式封裝,還要摺角重封,摺角處再封印,整個實封的程序更加規範和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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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史料的記載中可以看出,即使文書已要求實封,但是在傳遞過程中仍然有會出現損毀。損毀的文書作何處理呢?宋仁宗朝對般實封文書處理會根據損毀的不同情況制定了不同的處理辦法。天聖元年(1023年)八月規定:遞角的封記有損動破汙,"下鋪使具狀驗認所損去處,令前路據狀照會,交割遞角。"遞角在傳輸過程中被偷拆,"至投下處或點檢文字物色數少,只是勾追元供狀人根勘,並不見得投拆損動去處歸著"。

如果只是封裝損壞,封角沒有破損"令逐鋪人員曹司具文狀隨遞照會前來。或到投下處點檢數少,挨排住滯時辰地分根勘"中。若遞角在傳遞中封記損毀嚴重無法交割時"本鋪與原轉送軍人同責於所到處知州、縣或都監押及地分巡轄使臣處,畫時重添封印,仍別出引批鑿交割。""這些規定使文書傳遞在制度上進一步的完善。軍情文書也適用於這些規定,而且軍情文書在傳遞中如果出現丟失,據《宋會要輯稿》載:皇祐元年(1049年)規定"凡有邊警而敢盜發遞角者斬""。懲處力度是非常高的,這也體現了軍情文書的重要性。

文書在入遞之時也有急緩之分。軍事文書因為其特殊性,緊急軍務除了做實封之外,為了避免延誤,遞馬的使用也有嚴格規定。為保證急速文字儘可能短時間的入遞,軍情文書可隨時接收傳至中樞。鹹平三年(1000年),詔:"今後除急程赴任及勾當緊切公事即得乞乘遞馬,餘不得更乞置借。如違者,並勘罪嚴斬"。遞馬的使用以軍情文書的傳遞為緊要,鹹平四年(1001年),詔諸道州府:"逐處使臣多以細碎不急事驛遞以聞,自今非機密軍馬事,不得輒取驛騎馳奏。"宋仁宗朝時,急緩文書使用遞馬有了,法律規定。景祜二年(1057年)四月,定州龍泉鎮監酒、右班殿直折惟寧奏章擅付馬遞,坐罪衝替,仁宗詔"天下官司毋的擅發馬遞,若機密事當入馬遞者,許實封送所屬州軍發之,違者,付受皆論罪。"國。宋仁宗朝,軍情文書發至朝廷時,為使軍情文書及時入進。嘉祜八年(1063年),知通進銀臺司周抗言"準中旨指揮,為日逐所進文字,至申牌後多是住滯,有誤進覽,令早進文字者。欲乞今後諸處申時所進文字更不收接。內系急速,畫時進入。"將文書投遞停止投遞的時間做了具體的規定——申時,使文書的進程更加程序化,這也就為軍事文書"畫時入遞"節省了時間。

在軍事文書中運用非常廣泛的"劄子"是北宋前期中書門下、樞密院行用的文書體。慶曆八年(1048年),貝州兵變平定後,"降空名告敕宣頭劄子三百道下河北宣撫使,以備賞戰功。"但劄子並不能隨便使用,"諸臣僚上殿或前宰相、執政官及外官奏軍機密速,聽用劄子。"在傳遞的的過程中,如果隨意或者錯誤使用劄子朝廷也會做出處罰,"諸帥司及統兵官行移輒用劄子者,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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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情文書傳遞程限與有關獎懲

文書只有及時的傳遞到目的地,才能實現其有效性,對於軍情文書來說,這一點更為重要。因此,在文書傳遞的管理中,對於程限的規定是最為重要的環節。

文書從制書的環節對程限就有規定,所有文書在傳遞之前要"給書寫程","急速限當日,滿百紙一日,二百紙以上二日,每二百紙加一日,非急速各加一日,余文書各加制敕不得過三百,余文書不得過十日。"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謄制,文書騰制、敕、符、移之類"稽緩制書者,一日答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一年。"還規定:"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一十日程"。但是如果是機速文書,則另行他例,如《宋刑統》載:"機速,謂軍機急速,不必要準案程。應了不了,亦準稽程法","軍務急速不以紙數,皆限當日發出"。"由此可見,軍情文書在謄制過程中允許省略繁複的準程環節,事不分大小,及時謄制發付目的地。軍情文書如果是軍務急速"皆當日並了"即非常緊急的軍情文書應當日謄制,當日發送。

文書謄制完成後,朝廷與地方之間方的文書的傳遞主要依賴各地的遞鋪。宋代,遞鋪有各種等級,不同等級有不同的里程規定,一般馬遞日行里程為四百公里,急腳遞一般為五百公里。

即使有日行里程的規定,文書在傳遞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積滯,尤其是軍事文書。《宋刑統》驛使稽程中規定驛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軍務要速,加三等,有所廢闕者,違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敗戶口、軍人、城戍者,絞。"而且強調軍務要速,"稽遲廢闕經略、掩襲、報告外境消息及告賊之類,違一日加役流。"傳遞文書的驛使如果無故將文書轉讓他人送遞"若致稽程者,以行者為首,驛使為從,徒一年。圈"同理,若文書為"軍事警集而稽留者,以驛使為首,行者為從。"文書行下,各有所詣,驛使如果將文書送往其他地方,"因此稽程者,隨所稽留,準上條行書稽留之程減二等,謂違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國"如果為軍務要速者"加三等。國"遞鋪傳遞文書時,"住滯文字,違一時辰並半時辰,各杖六十;一時半杖七十,兩時辰並兩時辰半杖八十,移配重難遞鋪;三時半移配重難遞鋪;八時辰半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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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文書可以順利快速的傳遞,宋朝除了用嚴格的律令條文來約束鋪兵,也會有相關的福利和獎勵。朝廷深知鋪兵勞苦,為體恤鋪兵,政府也給鋪兵一些福利,如果有家屬都同為鋪兵的,政府會盡量會安排在一處。如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三月,河北沿邊安撫使上奏"河北諸州軍馬遞鋪兵士有父母骨肉散在諸鋪者,乞配在一處。""大中祥符五年(1011年)又詔"令諸州遞鋪兵士有子孫同在軍籍者,許同營居"。宋仁宗也沿用前朝的慣例,除此之外,還經常性的對鋪兵進行賞賜。史料中有很多相關的記載:寶元二年(1039年)十一月承平寨之戰後"賜自今至鄜延路馬遞及急腳鋪卒緡錢。"康定元年(1040年)二月三川口之戰後"賜自京至陝西馬遞、急腳鋪卒緡錢。"慶曆四年(1044年)十-一月,天氣寒冬之時"以大雪賜河北、京西、河東遞鋪軍士特支錢。"至和元年(1054年)七月,"詔陝西轉運司,自永興軍至益州遞鋪軍士,方冬苦寒,挽運兵器不息,其各賜緡錢有差。

總結:

為保證軍事文書安全、及時的到達目的地,除了相關機構的設置,還需一套嚴密的制度作為保障。宋仁宗時,軍情文書在傳遞時要作以實封,為防止文書在傳遞過程中被偷拆洩密,實封的文書都要做封記處理。封角的處理上宋太宗朝比較簡單,宋仁宗朝除了要在實封文書上按常式封裝,還要摺角重封,摺角處再封印,整個實封的程序更加規範和嚴密。而且若文書出現損毀或沒有按規定進行傳遞,都有著非常嚴苛的處罰。關乎軍事文書傳遞最重要環節就是程限,宋仁宗朝,從謄制文書到遞鋪傳遞整個文書傳遞環節,都有律例條文保證軍情文書的傳遞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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