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打鬧引發群體性打架鬥毆,事態升級是衝動還是有意?

近日,在南陽市宛城區官莊鎮油田勝利路與黃山路交叉口,中能石化加油站發生了一起多人於夜間毆打一人的糾紛事件。

小孩打鬧引發群體性打架鬥毆,事態升級是衝動還是有意?

事發地點

據瞭解,事發原因居然是“牛家”小孩兒和“熊家“小孩兒在一起玩耍鬧矛盾。後“熊家”小孩兒回家告訴媽媽和奶奶自己委屈了。愛孩子心切的奶奶和媽媽,便帶著孩子去牛家理論,當時,牛家孩子的媽媽在家,因為熊家孩子奶奶和媽媽言辭有些激動,牛孩子媽媽不知怎麼處理便給孩子爸爸電話說明情況,牛爸爸說把自己孩子訓斥一頓,也好緩解誤會,畢竟是一個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

此事就此了結,便是好事!

可事情並不是這樣發展的!“熊家”約牛爸爸在勝利路與黃山路交叉口中能石化加油站晚上談事情。牛爸開車到達後,話還未說幾句,一群人上來就打。危機之下,牛爸報了警,眾人見事不妙,一鬨而散。官莊派出所接警後迅速出警。警察到達現場後,牛爸隨警察到派出所錄了口供。

就事件原因看,僅僅是小孩子調皮鬧矛盾,本就是小事。家長一時衝動,糾集一群社會閒散人員,引發事態進一步升級,於社會安全穩定於何益?衝動是魔鬼!

從教育角度看,孩子是祖國的花朵,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子有親天經地義,疼愛孩子是每個父母的天性。因疼愛孩子而衝動,又怎麼能做好孩子的榜樣?於教育有何益?

從法律角度看:

根據打架鬥毆的危害程度和違法性質,其法律後果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事責任 在打架鬥毆中,行為人給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帶來損害,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刑事責任 在打架鬥毆中,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人身健康達到輕傷以上的,或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三)治安處罰 行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或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小孩打鬧本就是小事,作為監護人,應該保持冷靜剋制,而非組織一幫人打人出氣。希望這樣的事件能夠引以為戒。

據瞭解案件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持續關注此事件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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