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书的书写格式和细节

民事答辩书

民事答辩书,是指民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一种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被告提出答辩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答辩书,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答辩书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起草答辩书的要求:

1. 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反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

2. 可以提出新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论辩。

《民事答辩书范例》 :

民事答辩书

答辩人:湖南省 X X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X 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姜 X 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北京 X X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诉其产品质量侵权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带有严重的主观色彩

2005年4月,答辩人接到了原告的质量投诉,但是结果并不像原告所述——认可有质量问题,并答应赔偿损失。相反,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任何损失与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无关。原告要求换货,答辩人虽做出了换货安排,但这并不表示答辩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于销售公司或者服务部门来说,客户是上帝,换货是一种最常见的事情,引起换货的原因有很多,有时仅仅是满足客户莫名的要求而已。如果说换货一定是因为有质量问题,那么,这是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要经过严格的科学检测,原告的一家之词是不足以令信服的。况且,如果答辩人的产品真的存在质量问题,那原告怎么还继续两次要货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已经不足以帮助他们正常生产,甚至还会给他们带来损失,为什么他们还会继续冒这个险呢?可见,所谓的“质量事件”根本就是讲不通的,那是原告自己骗自己的故事。故此,请贵院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全面地审理此案。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真实依据,质量侵权不能成立

1. 侵权案件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侵权的成立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有过错;第二,行为有违法性;第三,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作为特殊侵权案件,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第一点上是有区别的。那么,作为质量侵权案件——特殊侵权案件的一种,又特殊在其适用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对于产生者来说,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却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民法中一般的举证原则,即销售能够指明生产者的,认定为主观上无过错。答辩人销售的铬鞣剂,是答辩人从 X X 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有严格的进货程序,所以答辩人不存在有向原告销售有质量问题产品的过错。

2. 质量侵权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就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准。作为生产者的 X X 化工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供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提供了云南省质量技术结果是等同于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原告未提供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部门的质量不合格检验证明,就无中生有说答辩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不尊重事实和法律。

3. 原告未能说明他们认为的不合格产品和其损害结果之间到底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就要求答辩人向其赔偿46万,这是对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践踏,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法律是讲求证据的,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综上所述,答辩人未向原告销售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原告的任何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至此

湖南省 X X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省 X X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5日

附:本答辩书副本一份


民事答辩书的书写格式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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