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疫情不僅危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社會經濟生活同樣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國家及地方層面均陸續制定了政策性文件,而且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也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那麼,疫情期間,很多人產生了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問題,今天我為大家答疑解惑。
1.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2.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後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是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
三、鑑於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3.因疫情影響導致旅遊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怎麼辦?
因突發疫情導致旅遊服務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建議雙方先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
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
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現實生活中,可能還存在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小編就不再為大家一一列舉了,如有需要,歡迎到所裡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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