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房屋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方式

在離婚案中,房屋為一方婚前購買,婚後兩人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一般會分割給婚前購買一方,但是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呢?請看下文

離婚案中房屋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理解與適用

對於如何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款數額,審判實踐中有幾種不同的計算方式。目前,多數法院採取的計算方式如下:

假設婚前貸款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單價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1443452.87元。如果採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3年(36個月)後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計算可知,購房者為購買該房屋總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價(房價款+利息)中所佔比例為(360000元÷1803452.87元× 100%)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價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由其對另一方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1/2)。剩餘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由於目前各銀行及互聯網上均能夠提供房貸的計算標準,因此上述計算方式不失為一種簡便、實用的計算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時,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額等於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 +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等)。

紹興市越城區法院(2019)浙0602民初2416號

本案中,原告何某與被告朱某於2018年1月30日協議離婚,雙方為此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主張離婚後尚未對位於紹興市越城區房屋婚後共同歸還貸款部分及房屋相應增值部分進行分割處理,要求被告支付還貸部分的二分之一141075.28元和補償增值部分的二分之一為121792.29元。本院認為,因《離婚協議書》中並未涉及該部分財產處分的內容,且被告朱某對雙方協議離婚時未涉及該部分財產這一事實也予以確認,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補償共同歸還貸款部分及房屋相應增值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於補償的數額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現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自××××年××月××日至2018年1月30日(婚姻存續期間)共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為282150.57元,在無證據證實該款項來源的情況下,應認定系從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中支出;根據拍賣評估結論,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4835900元,對此雙方也均無異議,結合朱某婚前購買頤和東華庭31幢1401室房屋的價款合計為3500930元,其中首付款為1050930元,按揭貸款為2450000元,貸款期限30年(360個月),年利率為4.655%,故應還貸款利息總額為3421425元。據此,補償數額按[婚後還貸本息總額÷(購買時房價+應還貸款利息總額)]×離婚時房價÷2計算,故原告應補償被告房產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金額為[282150.57元÷(3500930元+3421425元)×4835900元÷2=98553.83元。因該款項明顯低於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還貸本息總額的二分之一,故在此基礎上,根據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為平衡雙方利益,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補償給原告房產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人民幣180000元。

羅源縣人民法院(2018)閩0123民初464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觀點,離婚時一方應支付給非產權登記方婚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的補償款計算方法為(共同還貸本息×不動產增值率)÷2,其中,不動產增值率計算方法為離婚時不動產價值÷(結婚時不動產價值+共同還貸利息+其他費用),該其他費用原則上指契稅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結合本案數據為:(1)不動產增值率為934073.82元÷(747800元+68447.63元+22269元)=111%;(2)吳某可得補償款即為(107120.08元×111%)÷2=59451.64元。

綜上,吳某應得的房屋補償款(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為59451.66元。但鑑於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有悖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酌情予以少分,本院酌情降低吳某財產份額10%,故吳某應得的訴爭房屋補償款為53506.5元(59451.66元×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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