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淄川區人民政府網站接連發布淄川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涉破碎工藝領域綜合整治的通告、淄川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涉破碎工藝領域
違法行為實行舉報獎勵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淄博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實施方案(2018—2020年)》《淄博市“散亂汙”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淄川區城鄉環境大整治精細管理大提升行動總體方案》等有關文件要求,切實打贏藍天保衛戰,實現安全、環保、可持續發展,現就全區開展涉破碎工藝領域綜合整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區涉破碎工藝領域的企業、建設項目、加工場所、個人全部納入本次綜合整治。
二、整治時限自通告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整治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取締。
三、“散亂汙”企業一經發現立即依法關停取締,4月30日前全部實行“兩斷四清”。
四、未辦理立項、環評、工商註冊登記、土地等審批手續的,按照“散亂汙”企業認定,依法依規關停取締。
五、有立項、環評等手續,但批准文件中並未涉及破碎工藝的或存在破碎工藝加工原材料與批准範圍不符、加工產能嚴重超出企業自身產品需求的,按照“批建不符”認定,依法清理取締。
六、違反土地用途規定,違法用地、違規出租場所、違法建設用於破碎加工的,依法清理取締。
七、有相關手續,但存在原材料來源不合法、汙染物排放不達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產、限期整改。經鎮(街道、開發區)驗收、相關部門聯合複核合格後,報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允許恢復生產。停產整改未通過部門聯合複核的,依法從嚴查處。
八、整治後保留的涉破碎工藝企業,全部納入鎮(街道、開發區)日常監管重點,實行動態管理,綜合整治後再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罰。
九、石灰石交易全部通過平臺公司進行,對未經平臺私自交易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禁止向非法加工企業(個人)出售石料。
十、企業(個人)儲存礦產品原石,或經破碎加工的礦產品成品、半成品的,應落實封閉存儲措施,建立日常監管臺賬。在合法處置礦產品前應向所在鎮(街道、開發區)進行去向及用途報備。
十一、除企業合法生產必需的原料儲存外,其他現存的礦產品不得新增儲存量,並在處置完畢後清空儲存場地,存在違法違規用地的由區自然資源局依法從嚴處罰。
十二、無照經營礦產品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十三、對群眾舉報新增的石料加工及儲存點,由區自然資源局查清石料來源,依法從嚴查處涉石料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公安部門將對發現的涉黑涉惡、妨礙公務、阻礙執行職務、擾亂社會秩序、私自撕毀封條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打擊處理。
十五、各位村(居)民,如發現有本通告規定的違法行為,請及時予以勸阻並舉報。
十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淄川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為鞏固環保治理成果,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涉破碎工藝領域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環保、可持續發展,區政府決定面向全社會廣泛收集違法線索,並對舉報人予以物質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舉報範圍
(一)舉報對象
1、未經批准加工、使用粉性(顆粒)物料的(包括石料、陶瓷磚瓦、耐材、水泥、碳酸鈣、建築垃圾消納處理、水洗砂、建築構材加工等)企業;
2、有環保手續,但加工原材料與批准範圍不符,加工產能嚴重超出企業自身工藝需求的企業。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採用來訪、電話、信函等方式實名或匿名舉報。
1、舉報地點: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淄城東路539號辦公樓三樓)
2、舉報電話:5906061、5906062
3、信函投寄地址:區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淄城東路539號辦公樓三樓)
匿名舉報的舉報人要編寫一個六位數的密碼並告知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舉報內容查證屬實後,投訴人憑密碼核實身份後發放獎勵。
二、獎勵條件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3、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三、獎勵標準
舉報上述違法行為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1、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獎勵20000元。
2、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獎勵10000元。
3、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獎勵5000元。
4、提供被舉報方私自撕毀封條恢復生產的違法事實或線索,獎勵3000元。
四、有關要求
1、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2、被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實的將在《淄川工作》、淄川電視臺、淄川融媒APP等向社會公告,舉報人自公告公佈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區自然資源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3、舉報人應如實舉報違法線索,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惡意舉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部門將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4、對舉報人的信息實行嚴格保密,對洩漏舉報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5、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至2020年6月30日。
淄川區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閱讀更多 掌握魯中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