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建不能說拆就拆,程序不合法,一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徵地拆遷中,許多拆遷部門都會選擇“拆違代拆遷”的方式,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在徵地拆遷中包括市縣人民政府在內,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強拆權力,只有法院才有權強拆拆遷戶的合法房屋,而且事先必須履行嚴格的程序。但對拆除違建,行政機關還是有權力的,因此將拆遷戶的房屋當作違建來處理,也是一貫的套路。

拆違建不能說拆就拆,程序不合法,一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拆違建,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而徵地拆遷中拆遷部門為了自身利益,其總是想快速完成拆遷,這也恰恰是其“拆違代拆遷”行為的根源所在,因此哪怕是作為非法強拆門面的“拆違代拆遷”行為,拆遷部門也經常會遺漏許多法定程序,譬如《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在催告中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必須親自向當事人催告”等法定程序,在實踐中經常會被拆遷部門違反。

拆違建不能說拆就拆,程序不合法,一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法定程序,就意味著作出《強拆決定》和強制拆除均無合法性,是違法拆遷行為,因此如果拆遷戶遇到了上述情況,鑑於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最短6個月,所以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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