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到底借了沒?是誣告陷害還是合法維權?

“車”,到底借了沒?是誣告陷害還是合法維權?

“請你將我書寫的關於XXX牌照的汽車的違章責任說明退還給我,因我們合作公司未成立,汽車我未使用,避免你誣賴,特此告知!”這是一份2017年12月15日,邢某通過EMS向張某發送的通知。

據張某稱:張某與邢某二人原來本是朋友關係,合作經營期間,二人達成借車協議約定張某將自己XXX牌照的汽車借給邢某使用。後來關係惡化,故意製作未借車的假象,拒絕歸還汽車。

後張某將邢某訴至法院,雙方就是否借車的事實爭論不休,光是一審就開庭了五次,官司更是從一審打到了二審。

都有借車協議了,為什麼案件還這麼呈現這麼膠著的狀態?

借用,常發生於熟人之間,對於大家而言並不陌生,但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借用關係的規則散見於某些規則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號1988年4月2日起施行)第126條、第127條以及《文物保護法》第40條、第43條、第49條,《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30條、第31條。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及規則,但其實踐、單務、無償的特點卻得到法律界的一致認可。

單務、無償比較好理解,單務像贈與一樣,只有一方付給付義務,無償就是不要回報。而實踐的意思很多人並不知道。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本合同之所以膠著就正因為其實踐的特點,張某如果想要要求邢某返還汽車,根據證明規則,必須由張某舉證證明車輛已經交給邢某,光靠借用協議並不能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正因為此,雙方不斷圍繞是否已經交付車輛進行舉證、質證。

近日,案件終於有了結果。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借款事實成立,邢某應返還張某的汽車。

在此提醒各位,除了借用關係還有自然人間的民間的借貸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寄存合同等都屬於實踐性合同,在進行相應活動時,不僅要簽訂協議,還要留存相應的交付證明,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案號:(2019)魯16民終1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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