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後騎電動車出事故,自己受傷,還被刑拘

一男子醉酒後騎電動車出事故,自己受傷,還被刑拘

山西稷山縣一名男子因醉酒後駕駛綠佳牌電動車與反向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不僅自身受了傷,而且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近日,該案件有了結果(詳見裁判文書網(案號:(2019)晉0824刑初186號))。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經審理依法判處楊某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不僅僅是一句宣傳語,更是一種責任,其危害早已被大多數人所熟知。但,電動車算是機動車嗎?喝酒後能不能騎電動車?這些問題卻被很多人所忽視,再加上酒後騎電動車很少有交警去查,所以更增加了悲劇發生的概率。案例中,楊某某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相對生命而言,自己受傷,賠償受害人、被判刑這些已是輕的!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

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因此除了動力之外,判斷一項交通工具是否是機動車要從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綜合進行判斷。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發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明確規定國標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e)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因而,新國標施行後,國標電動車必須滿足以上所有條件,不滿足其中任意一項,將被定義為超標電動車。超標電動車又可劃分為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何種超標電動車都有被認定為機動車的大量案例。

因而騎駛電動車尤其要格外注意,因為無論是酒後駕車或者交通事故的處理都會按照或者參照機動車的處理規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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