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渝年”新一季:李國慶“搶到章”=控制了公司?

前言

4月26日下午,噹噹網(現運營主體為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噹噹科文”)發佈聲明稱,當日早9:34,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噹噹網在聲明中表示,噹噹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

這次搶章事件將噹噹網的控制權爭端推向又一輪高潮,結合此前的“八王逼宮”、“禪讓天下”、“當眾摔杯”等事件,有人調侃,此次搶章事件是不是該叫“竊符救趙”上演“慶渝年”新一季?

調侃歸調侃,從公司控制權爭奪的視角,此次事件有三個核心問題應該是大家最為關注的——

  1. 創始人李國慶有沒有權利控制公章?
  2. 李國慶佔有公章後,蓋章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搶章後,李國慶辦照,俞渝刻章,究竟誰的步伐更快?

本文將基於公開信息,嘗試對以上三個問題一一解答。


01

噹噹網“搶章”事件始末


1. 噹噹網的股權結構

根據“天眼查”公開的信息,噹噹網的股權結構信息如下圖:

“慶渝年”新一季:李國慶“搶到章”=控制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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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噹噹網體系下數十家關聯公司,股權結構多層嵌套,不過,基本上,自當當網的運營主體北京噹噹科文以下,母公司均實現對子公司90%以上的控股,即,誰掌握了北京噹噹科文,誰就控制了整個噹噹。

北京噹噹科文工商登記的第一大股東為俞渝,持股比例64.2%;第二大股東為李國慶,持股比例27.51%,兩人合計持股91.71%。餘下三個小股東分別為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4.4%;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例3.61%;上海宜修企業管理中心,持股比例0.28%。

2. 李國慶與俞渝離婚風波

李國慶與俞渝離婚風波曾登上微博熱搜,細節頗多,在此不表。對此次搶章事件可能有影響的關鍵事實是:2019年11月29日,李國慶和俞渝離婚案在北京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審結。

3. 奪章風波

根據網傳消息,4月26日,李國慶趁俞渝未到公司之際,率人前往公司拿公章、財務章。取章後,公司保安一度不放李國慶一行人離開,後來還報了警,但是因俞渝不在公司,沒人敢真正強行阻攔,最終只得放其離去。

李國慶拿到公章後,發佈《告噹噹全體員工書》,核心內容包括:李國慶、俞渝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持股91.71%,雙方各佔45.855%,李國慶取得了小股東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及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支持,三方合計股權比例53.87%。李國慶已於4月24日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成立董事會,由李國慶、俞渝、陳立等擔任董事,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與總經理。李國慶作為噹噹董事長、法人、總經理,有權依法全面接管公司,負責公司經營管理。

4. 俞渝的應對

李國慶奪章後,多家媒體發佈新聞,稱收到噹噹網發來的聲明,內容為:今天(2020年4月26日)早上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同時表示,噹噹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噹噹網沒了公章之後,是怎麼發的聲明,不得而知,推測較大可能性是俞渝作為法定代表人簽字代表公司發出,發佈聲明的當當網一方,顯然是俞渝一方。


02

李國慶有沒有權利控制公章?


1. 誰有權控制公司公章?

公司印章的合法持有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應屬於公司自治範疇。通常情況下,公司有兩類文件可能涉及印章的持有和管理,一是公司章程,常見於合資公司;二是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果公司既未通過章程明確公章持有人,也沒有印章管理制度,則需要根據印章的屬性判斷。公司印章對外代表公司主體資格,對內承載公司管理權能,系公司意思表示的工具。能夠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主體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因此,一般而言,公章的合法持有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

2. 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首先是公司內部治理事務,由公司章程決定,公司完成內部選任程序後,尚需通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李國慶搶走了噹噹系十幾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這十幾家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俞渝。而李國慶《告公司員工書》表明,其通過召集股東會,成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國慶所稱的“公司”,應僅指北京噹噹科文公司。退一步講,即使上述決議真實、有效,李國慶也須在掌控北京噹噹科文後,再行層層變更北京噹噹科文的子公司、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換言之,即使《告公司員工書》內容真實,李國慶也僅有權拿走北京噹噹科文一家公司的公章。“一包全拎走”的合法性,頗值得商榷。

接下來,讓我們先把子公司、孫子公司的問題放一放,先聊一聊北京噹噹科文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到底有沒有效。

(1)李國慶成為董事長、總經理需要經歷哪些步驟?

根據李國慶的告知書,北京噹噹科文原本不設董事會,僅設執行董事。因此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首要步驟是由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並同時選聘公司董事。

第二步,公司董事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公司董事長。

第三步,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選聘公司總經理。

以上三個步驟,李國慶是否完整走過,尚不得而知。

(2)李國慶所稱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設立董事會、選聘董事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需要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的事項。倘若北京噹噹科文章程亦無特別規定,則李國慶只需獲得二分之一以上簡單多數,股東會決議就不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從工商登記信息來看,俞渝持股比例為64.2%,佔絕對多數。但李國慶大約也受到了“高人”指點,以他和俞渝所持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共計持股91.71%),意圖強行行使45.855%股東權利。那麼,問題來了,夫妻一方能否以此為由行使股東權利呢?

答案是:恐怕不行。

  1. 俞渝和李國慶兩人所持股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否一定是共同共有?雙方對於共同財產的歸屬有無約定?這些問題均沒有定論。俞渝和李國慶的離婚官司還在進行,這些問題恐怕都得由這個案件的結果來回答,現在單憑李國慶一家之言,顯然不足以明晰權屬。
  2. 即使李國慶與俞渝所持股權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為共同共有,在李國慶未進行工商登記前,也並不意味著李國慶可以當然行使股東權利。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如果夫妻另一方希望全部或部分取代投資一方成為股東,仍需要滿足《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換言之,對於俞渝所持股權,即使李國慶是《婚姻法》和《物權法》意義上的“共有人”,李國慶也並不天然在《公司法》意義上,可以利用登記在俞渝名下的股份行使表決權。這與《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原則是相符的。

因此,李國慶強行以“共有權人”行使股東權利而形成的這份股東會決議,效力恐怕是不穩固的。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北京噹噹科文公司從只設執行董事到設立董事會,恐怕必然涉及公司章程的變更,而公司章程變更則需要股東三分之二多數決。

即,無論如何,李國慶都難以在當下通過修訂公司章程的股東決議,而如果公司章程不修訂,公司設立董事會就因違背公司章程,而屬於可撤銷決議。其他程序性問題(比如召集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等)其實也存疑問,本文暫不一一展開。


03

李國慶佔有公章後


蓋章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國慶搶奪公章後,各家媒體發佈噹噹網聲明,內容為:“噹噹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由於公章被李國慶拿走,那麼噹噹網的聲明恐怕只能由俞渝簽發。

李國慶方則發微博回應“在新的章印管理辦法出臺前,我獨自保管這些章,白天綁在褲腰帶,晚上放被窩裡,期間我承擔掌印責任。噹噹工作需要使用印章,儘管和我聯繫。”

那麼,在奪章事件塵埃落定前,李國慶加蓋公章的文件是否代表公司的意志,如有其它企業或個人與李國慶達成協議並加蓋噹噹網相關公司的公章,是否對該公司產生法律約束力?

我國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曾長期存在“認章不認人”的說法。在這樣的背景下,一般對於加蓋公司真公章的行為,推定是公司意思表示,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除非公司能夠證明對方並非善意。但是,這種思路在《九民紀要》之後,發生了轉變。根據《九民紀要》第41條【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換言之,《九民紀要》後的審判思路轉變為“看人而不看章”。既然蓋章行為的本質在於表明行為人從事的是職務行為,無代表權、代理權的人加蓋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產生合同有效的預期效果,除非對方能夠證明自己是善意的,並不知曉行為人無權代表公司。

李國慶奪得的公司印章能否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關鍵在於李國慶究竟有沒有權利控制公司公章,有沒有權利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而現在看來,李國慶擔任公司董事長的股東決議效力基礎極不牢固。一旦該決議效力被否,則李國慶完全無權利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其持有公章本身就不合法,加蓋公司公章的行為也不能當然代表噹噹。只有決議效力被司法確認,李國慶的法定代表人地位被確立的情況下,這段時期李國慶代表公司加蓋公章的行為才對噹噹完全發生效力。搶章事件經過網絡發酵已是鋪天蓋地,李國慶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的權利也不能確定,第三人以自己為善意相對人為由,主張李國慶依據相關決議加蓋噹噹公章與其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也是大打問號的。


04

李國慶辦照,俞渝刻章,究竟誰的步伐更快?


現在包括北京噹噹科文在內的當當系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幾乎都是俞渝,而李國慶則腰纏公章,接下來兩人的爭鬥很可能轉到辦照和刻章上。

俞渝這方已經通過新聞發佈會的形式率先發聲,公司公章已掛失,正在補辦。但是,章那麼好補嗎?實不盡然。公章遺失補刻的核心在於認定“遺失”。何謂 “遺失”,目前沒有法律法規進行明確界定,行政機關掌握的標準也可謂五花八門。廣義上,遺失是指權利人喪失對公章的控制。而狹義上,“遺失”則是指“下落不明”。實踐看來,多數行政機關偏向狹義的遺失認定標準。假如採用狹義標準,行政機關很難認定這47枚公章“遺失”——畢竟全國人民都知道:它們在李國慶先生的腰帶上和被窩裡。更何況,恐怕行政機關參與進這“兩口子的事兒”的意願也不高。

而李國慶這方,要穩固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就需要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但俞渝是公司登記的大股東,股東決議缺少她的簽字,僅憑這套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論,說服工商管理部門接受這份決議的效力,恐怕難度更大。

除了掛失補辦,俞渝這方估計也會啟動印章返還之訴,通過保全措施,先行查封、扣押這些印章,畢竟財產線索清晰明瞭啊。同時還可以再來個行為禁令,禁止李國慶轉移、隱匿、使用印章。總之,財產保全、行為保全兩手抓。保全程序一旦啟動,不曉得“宇宙第一”李國慶先生的褲腰帶和被窩還能否保得住公章。

看起來,兩方接下來的廝殺纏鬥難度都不低,兩人打來打去,最受傷的怕是噹噹了,要快速、根本解決紛爭,兩人怕是還得回到談判桌上,談判不成,也只能轉向訴訟戰場,後續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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