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解讀之混合擔保的清償順序

// /// // 案例// /// //

某擔保公司為A公司向某銀行650萬元貸款提供保證擔保。A公司以其所有的庫存商品向某擔保公司提供浮動抵押反擔保,B公司、C公司向某擔保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上述貸款到期後,A公司欠付貸款本息490萬元,某擔保公司代償後向某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A公司清償代償款並支付違約利息;2、對A公司所有的庫存商品處置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B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法律條文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 案件評析 -----------------

判決結果:某中級人民法院裁判認為,某擔保公司未就A公司庫存商品進行處置,怠於行使擔保物權,B公司、C公司擔保責任免除。某擔保公司提起上訴,省高院裁判認為《反擔保(保證)合同》明確約定B公司、C公司放棄要求某擔保公司首先對抵押物、質物先行處置的權利,判決B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B公司、C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受理後裁定駁回B公司、C公司再審申請。

案件分析: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擔保責任清償順序為:有約定從約定,與物保類型無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自己提供擔保物的該物保先於人保,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清償順序由債權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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