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線辦案】南安檢察起訴的首起涉“疫”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疫”線辦案】南安檢察起訴的首起涉“疫”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4月14日上午,南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涉“疫”妨害公務案開庭審理,南安市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南安市法院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 情 回 顧

2020年1月23日,黃某某從湖北省武漢市搭乘動車返回南安,次日才向所在村委會報告並居家隔離。2月2日,莆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追蹤到,黃某某返鄉當日與莆田市一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乘坐同一動車,系密切接觸者,並緊急向泉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出通報。

家屬阻礙隔離 更甚咬傷民警

2月6日,根據南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緊急通知,當地鎮政府即組織衛生院、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黃某某家中欲將其帶到指定醫院檢查並集中隔離,南安市公安局指派民警徐某某、潘某某等人配合。在動員帶離黃某某至隔離點時,其家屬拒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而黃某某的“準姐夫”宋某某還對民警進行拉扯並咬傷民警徐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致輕微傷,直至增援民警到場後,防控人員才得以離開現場。

辦 案 過 程

主動作為,提前介入案件

案發後,南安市檢察院即成立以第一檢察部主任為組長的提前介入小組,通過查閱案件證據材料等,瞭解案情,參加公安機關的案件討論,圍繞行為定性、罪名認定、證據收集與固定等方面提出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證據,完善證據鏈條。

適用認罪認罰,依法保障權利

在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在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材料的同時,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定,聽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加強釋法說理,最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

出庭公訴,被告人獲刑認罰

【“疫”線辦案】南安檢察起訴的首起涉“疫”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

4月14日上午,南安市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根據指控進行全面客觀充分的舉證,針對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的犯罪事實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展開嚴謹論證,並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庭審中,被告人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悔罪,宣判後,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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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廣大群眾應當嚴格遵守相關防控規定,自覺配合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試法。

如果你還有其他阻礙疫情防控的行為,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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