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無效之代理意見

尊敬的合議庭:

安徽藍雁律師事務所接受張l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張l訴馬bb、潘j勇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一案的代理人,根據案件證據材料和法院查明的事實,代理人簡要發表如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並望採納:

一、本案爭議的是“存量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的問題”。潘j勇作為原告張l的受託代理人與馬bb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應當在授權範圍內簽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因此,本案中潘j勇明知案涉房屋價值近200萬元,卻超越代理權限擅自作價60萬元與馬bb簽訂合同出賣房屋,實際未收到房款,卻違背事實說已經收到該房款,且事後沒有得到委託人的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應無效。

二、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本案中潘j勇和馬bb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應屬無效。

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為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否定行為人違法行為,對該條中規定的第三人的理解和適用,不應僅限縮理解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我們知道《合同法》是1999年制定並頒佈的,距今已有21年之久,對該條中第三人含義可賦予新的理解和適用。根據2017年10月1日最新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民法總則是全國人大通過實施的新法,是對合同法的吸收、概括和修正完善。因此,本案中的委託人相對於《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人潘j勇和馬bb來說,即屬於被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因此,從這方面理解,案爭合同亦屬無效。

綜合上述意見,代理人認為,本案爭議的合同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簽訂合同意思表示虛假,以及行為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依據《民法總則》及《合同法》上述規定,案涉《存量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望合議庭能夠充分考慮並採納,謝謝。

此致

代理人:藍雁所lv律師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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