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計算標準

一、民間借貸期內利息

1、雙方約定利息

(1)約定的利息,年利率在低於24%區間,法院支持;

(2)在24%-36%區間,法院處於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後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通俗點理解就是“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

(3)超過36%,不論何種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2、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過36%部分的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3、雙方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後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二、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1、約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從約”的基本原則,如果借貸雙方之間對逾期利息一併做了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息24%,依據約定計算即可。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1)雙未約,即借期內與逾期均未約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單未約,即只約定借期內利率,這也是很常見的民間借貸方式。此時,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內利率主張逾期利率。

另外,此處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論你以何種理由和名目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延遲履行債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係。

具體而言,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當然如果是合法約定的債務利息法院一般會直接支持);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則應根據‘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同時要注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應按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計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為基數。

例: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於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1、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即915元=10000×0.05%×183【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3天,每月按30天計算】

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即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3、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共計11320元,即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參考法條: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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