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雲盤賣小電影,剛賺了5塊錢就被抓。罰多少錢合適呢?

今天案例裡的當事人,怎麼說呢,有點慘,但也有點幸運。

當事人不知道聽誰的騷主意,在網絡雲盤賣小電影,剛賣出一部,賺了5塊錢,就被抓。結果罰了不少錢不說,還差點住進監獄。

這個案子的判決,體現了“法治”的理念,也體現了我國司法體制知錯就改的品質。為啥這樣說呢,我先賣個關子,問大家2個問題:

  1. 各種犯罪,對應多少罰金,是法官隨便決定的呢,還是有法律條文,必須依照執行?
  2. 刑事案件,如果一審判錯了,誰有資格讓法院二審呢?

好戲開始了。

悲慘卻又幸運的當事人

本案的被告由某,起了發偏財的念頭。在網上以每個0.3元的價格購買存有淫穢內容的百度雲賬戶,然後進行販賣。經營了4個月,終於以5元的價格在網上銷售給冀州市的劉某,算是“開門紅”。

百度雲盤賣小電影,剛賺了5塊錢就被抓。罰多少錢合適呢?

3毛錢買百度雲盤賬戶,5塊錢賣了才一個,就被抓

估計還沒來得及高興,就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移交法院。法院審理中,提供了一系列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1. 被告人由某與劉某的QQ聊天與交易記錄
  2. 證人劉某的證言
  3. 被告人由某的供述
  4. 電子數據勘察工作記錄、電子數據遠程勘驗工作記錄
  5. 河北省冀州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

依據這些證據,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板上釘釘了。被抓了這麼悲慘,為啥又說當事人幸運呢?因為就賣了一份,傳播範圍不大,違法所得也很少,所以法律上,量刑不會重

要坐牢嗎,坐多久?

既然定了罪名,接下來法院就要決定怎麼判了。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司法實踐中,怎麼判定情節嚴重與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了兩個司法解釋,見文章最後。按照司法解釋(二)裡面的規定,這個不屬於情節嚴重,所以按照《刑法》對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呢,兩高還提出:

不應單純考慮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範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這個案子,就傳播了一個人,賣了5塊錢。所以法院綜合評估後,最後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四年執行(緩刑代表著基本可以不用進監獄)。這就是“

法治”,有證據,有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法院真正做到罪行法定

罰多少錢合適,誰說了算?

一審法院,可能不太熟悉上面的司法解釋(二),判了8000元罰金。然後被告也老老實實交了,畢竟也不算太多。

但是呢,要知道,這種刑事案件,檢察院是有監督職責的。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發現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提起抗訴。大白話來說,就是檢察院覺得判錯了,要求法院重審。

百度雲盤賣小電影,剛賺了5塊錢就被抓。罰多少錢合適呢?

檢察院發現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提起抗訴

一審錯就錯在,罰金數目不對,罰多了!二審更正為,罰1000元。罰多少合適,到底誰說了算?依據是啥?司法解釋(二)裡面第十一條規定: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同時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法院所有的判決,都是依據法律條文,這才是法治。

大家對這個案子還有啥疑問?評論區見!

最後補充下兩個司法解釋全稱:

  1.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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