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多年前的貨款收不回來的沒有證據,不知道怎麼進行稅前扣除?

四月,大多數企業的彙算清繳應該都做的差不多了吧,昨天有個粉絲就來問了小編一個問題,讓我們來看看是什麼讓他這麼困擾吧--A公司有一筆客戶多年前的貨款只能收回一部分,收不回來的沒有證據,不知道怎麼進行稅前扣除?

遇到這種情況先別急,且聽小編一一來分析:

首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號 )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 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資產損失的相關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客戶多年前的貨款收不回來的沒有證據,不知道怎麼進行稅前扣除?


客戶多年前的貨款收不回來的沒有證據,不知道怎麼進行稅前扣除?


PS:週五照常給大家佈置個週末作業哈--公司關聯企業無息借款,期限跨年,會計上作其他應收款科目,年底是否需轉回借款?免增值稅,是否免所得稅?在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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