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自己有償還能力,隱瞞借款用途,無力償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虛構自己有償還能力,隱瞞借款用途,實際用借款償還其他欠款,後無力償還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犯罪嫌疑人虛構自己經營大的工程,向被害人隱瞞其債臺高築的事實,讓被害人誤以為犯罪嫌疑人有很強的經濟實力,自願借款給被害人,後被害人用騙取的錢款用於還債和日常消費,在被害人催收欠款時,仍編造自己有償還能力,始終未能償還欠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個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1、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被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從而本案的具體情況看,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而且行為人實施的這種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足以使普通人陷入錯誤認識。2、被害人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產生了錯誤認識,且基於這種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自願借錢給行為人,具有處分行為。3、行為人取得了財產並致被害人著遭受了財產損失,至案發行為人仍未償還欠款。4、從行為人一系列的客觀表現看,其非法佔有目的非常明顯,其行為不應簡單的評價為民事欺詐行為。其取得錢款後,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消費,後續仍編造理由,拒不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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