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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官、判官皆是宋朝官名,不过相信大多数人对判官了解多一些,因“判官”一词在影视剧或小说中出现频频。而对推官了解应该不多,其实在影视剧中判官和推官出现的频率都是很高的,那他们具体是什么官职,又各自负责什么工作呢?我们不妨先看看史书是怎么记载的:
一、推官: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沿袭唐制。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所属设左、右厅,每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观察推官。
二、判官:据史记载: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
(一)从工作性质上看 ,推官的职责就像现在的审判员、办事员或书记员。判官的职责更像现在的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或司法一类的院长。
(二)从工作内容上看,推官和判官在工作中似有重叠,但判官在级别上要高于推官,用我们的话说:判官是帮助所属部门长官把握工作大方向的,推官是在下属具体部门做具体工作的。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内容了,我是宋都御史,欢迎大家来一起讨论!
宋都御史
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审理和司法的官员。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
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判官一职始创于隋朝。在唐朝时期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下都有设有判官一职。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来辅助管理。之后判官的权利逐渐增重。
宋朝时期也是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在各州府均有设置。还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
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推官是在唐朝时期开创的,在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下面都设有推官一职。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仅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时期还沿袭唐朝制度。
宋朝时期依然是沿用唐制,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审判案件什么的。官位倒是不高,只有六、七品。我们就看影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宋提刑官。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
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长官,提点刑狱使。官位也才五品,被大理寺的寺丞压得死死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宋慈即使做到京城的提点刑狱,官位也不大。而推官和判官的是在提刑官之后的,皆受提刑官的管辖。
提刑官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可以进行弹劾。在宋朝时期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知县就不行了,需要由知州最后进行判决。
各州县的死刑犯基本是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才可以执行的。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在职权和公事上,推官和判官的职责都是相差不多的,但判官比推官的权利要大,虽然都是帮助地方官员审理案件,推官更像是判官的副手,来协助判官的。
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它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下属的意思,大致上就是挂职而没有实权。无论是推官还是判官最后都是受到提刑官的监督和审核,罪行严重的最后会提交到大理寺来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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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总的来说,判官是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朝推官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沿袭唐制。
总的来说,宋朝推官是审判案件的
职位所涉及的领域不同,两者并没有多大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