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权”,细品古代赦免制度,当真免受罚吗

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权”,细品古代赦免制度,当真免受罚吗

1912年中国结束清王朝的统治之后,封建制度才正式从中华民族的历史上退出政治舞台的,中华民族也才正式走上了法治的道路。但是在中华民族封建社会时期,“法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在这种“法治”里掺杂着“人治”。其中的“赦免”就是“人治”的具体表现。

古代历朝的“赦免”出现次数数不胜数,主要以民间传统习俗、制度性规定以及封建王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由,其中尤以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其主导,因此相较于现代社会的“赦免”,古代封建时期的“赦免”制度内涵更为丰富,不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现,极富专制色彩,同时还反映了统治阶层为协调、缓和社会与中央冲突关系而施行的统治策略。

今天大家就来跟随笔者一块看看中国古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种种表现以及皇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赦免制度起源及其发展

(一)赦免制度的历史

关于“赦”的考究,据许慎所着《说文》记:“赦,置也”。“置”本义为“赦罪”、“释放”,于古文中亦作同义解释,如《汉书·尹赏传》中“见十置一”的“置”,也即是“放也”。“赦免”一词,也可以解释为“恩宥”,也即是“降恩宽宥”。这是围绕赦罪、释放建立起来的赦免制度,则泛指国家对犯法之人减轻或免除其应受惩处的一种刑法制度。

相较于现代理性的法治社会,过去历朝历代的“赦免”制度充满了非理性的封建专制色彩。着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先生如是说:“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用更精确地语言表达应说其是封建统治阶级帝王对罪犯施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处置的一种恩赐,与现代赦免制度最大区别即在于‘赦’由谁宣告。”

(二)赦免的发展进程

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皇权”,细品古代赦免制度,当真免受罚吗

早在商周时期,就中华民族已经出现了“赦免”这一说,但是商周时期的“赦免”是建立在法制层面的,也就是说,在商周时期是否能够赦免,还是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是不能赦免的,所以商周时期的“赦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赦免”。

关于秦朝的“赦免”,《史记》中有记载:“始皇,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我们都知道,秦朝的法律是比较严苛的,在秦始皇在位时期,并没有颁布过任何的赦免命令。不过到了秦二世胡亥统治的时候,由于陈胜吴广大军压境,在一群大臣的建议之下,才颁布一项赦免命令,即赦免骊山的罪犯,让他们操练成部队,用以抵御陈胜吴广的叛军。

赦免制度到了唐宋时期的时候,发展的就已经相对完善了,成为了唐宋时期统治者来表达皇权意志、推行施政纲领的有力手段。比如在武则天登基皇位的时候,就颁布了一系列的赦免命令,让百姓感受到

“皇恩浩荡”,俯首称臣。宋朝的赵匡胤登基之后,赦免更是成了家常便饭,即一直维系着“三年两赦”的常态。

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是比较严苛的,尤其是对贪官污吏,所以由统治者意志决定的赦免制度就成了典型的“法外开恩”。赦免与不赦免全部都是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决定所颁布的,所以有着极强的人为性,此外,明朝的赦免制度是与前朝历代不同的,因为它是按照层级的不同,设定有不同的仪式,所以它也备受明朝统治者的重视。

二、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种类

(一)大赦

大赦的颁布多数因朝代更替,新朝廷为了安定民心所实施的,或者是统治者家族有极大的喜事,为了能够昭告天下、普天同庆所实施的。与其他几种赦免的命令相比,大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即不管是犯罪时间、什么罪行、罪行是轻是重,都可以纳入赦免的范围,且都可以得到减轻或者是免受刑法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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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赦

特赦通常基于极为特殊的原因,由王朝统治者以诏曰的形式颁布,用以赦免某一犯罪之人的某一罪行。通过宋朝的王安石所作的《谢免南郊陪位表》中的“伏蒙陛下特赦尤违,曲垂念听。”我们就可以知道当时“特赦”的内涵、标准和条件是与当代的“特赦”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除此之外,我们在看古装宫廷剧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大臣在跟皇上说事的时候,如果有什么冒犯皇上的话,都会先请皇上赦免其欺君之罪或者一些其他的罪名才敢说想要说的话。其实这就是一种“特赦”。

(三)曲赦

曲赦也是王朝统治者的“法外开恩”,但相较于其他赦免类型,曲赦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并非大赦天下的那种赦免,而是仅适用于某一特定地区特定罪犯的赦免。常见于当某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之时,统治者为防动乱、降低人口减少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以敕令形式颁布的特赦令。曲赦有着极强的目的性,一是为了安抚民心,博得百姓盛誉,二为缓解某地监狱供养负担,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赦免制度的底线——什么样的罪恶是不可饶恕的?

(一)首先是“十恶”不赦

动荡时期,赦免频繁。然而,在局势安定,天下太平之时,封建王朝统治者对赦免便有了更多考虑和思量,不仅是赦免次数的限制,还有了赦免对象的限制。民间俗称的“十恶不赦”即是其中的典型。所谓的“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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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何“十恶”不可赦?

这就可以来细细分析,所谓“谋反”,指凡以任一行为反抗至上皇权、对抗王朝统治的,均以谋反论处,不赦罪、不免罪;谋大逆,指凡有蓄意、预谋毁坏皇族宗庙、皇室山陵、皇家宫阙的行为均按谋大逆断之,从重论处;谋叛,指凡本朝任一官职、官阶人员,有背叛朝廷、投奔外戚、投降伪政权的行为,均以谋叛论处,重者祸将牵连族人。

恶逆,指凡有殴打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均以恶逆论处,不予赦免;不道,指凡有杀无死罪者、或杀人后而肢解的行为,均以不道论处;不大敬,指凡对无上皇权帝王人身、尊严等有侵犯之意的行为,均以大不敬论处。

不孝,指子女不事父母者,一律不得赦免;

不睦,指氏族亲属之间,相互侵犯、伤害,均按不睦论处;不义,指凡有侵犯、诋毁非血缘尊长的行为,视作不义之举;内乱,即指家族内部的犯奸行为,一律不在赦免之列。

(二)与“十恶”同罪——贪腐

回溯历朝历代,不论当权统治者主观意愿如何左右,抑或赦免条件、标准如何变化,只要是身负官职的人员存在枉法、贪贿行为,均无一例外的被历代律法和皇权意志剔除在了“浩荡皇恩”之外。

比如,权利高度集中的商周时期统治者,为约束百官行径,特别设置了“官刑”,用以严格惩治擅闯“贪财好色”、“疏德近佞”、“游乐狩猎”等禁区的官员,以此告诫天下世人,凡有违禁者,不论官阶如何,一律重罪论处不可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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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凭酷刑严律震慑天下的秦朝,也先后推行了大量严惩重罚官员的苛严规定,一为平定天下,扼杀各地谋反之心,二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上下官员施以重压,类如“职务连坐”、“保任连坐”等制度的施行,不仅使得贪腐涉案官员绳之以法,还将与贪腐官员有职务联系、或是曾保荐其任职的一干人等均纳入追究范围,不可饶亦不可赦。

即便是古代律法最为健全的大唐时期亦反复强调“官吏枉法受财不可赦”,从唐高祖、唐太宗,到唐玄宗、唐肃宗,历任皇权统治者颁布的大赦天下诏令,赦免了死罪在内的一干重罪,但诸帝赦令均强调官吏犯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可见唐朝对枉法贪腐官员的惩治从未手软。宋承唐制,宋朝不仅再次明确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官员枉法贪腐罪行列为与“十恶”同罪。

四、结语

赦免是一种制度化的宽恕形态,同时,赦免也是一种司法工具。纵观古代历朝的赦免制度,基本上都是源于皇权,是

王朝统治者赏予百姓的一种恩赐,带有十分强烈的笼络人心与稳固政权的特征。同时,古代赦免的次数多寡与国家稳定或战乱亦有着正向关联,愈是动荡之时,赦免也就愈加频繁。

由此可知,古代的赦免制度与当代的“赦免”差异显著,现代法治社会所提“赦免”,旨在进一步优化和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倡导人权至善,而古代的赦免制度仅为实现巩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统治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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