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盜竊井蓋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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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及典型案例,旨在加強對涉窨井蓋相關犯罪的打擊,維護群眾“腳底下安全”。

定了!盜竊井蓋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意見》規定:

定了!盜竊井蓋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公園、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定了!盜竊井蓋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定了!盜竊井蓋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來源:人民日報微博、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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