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社局拒錄女碩士的癥結何在?

“2016年,江蘇師範大學文學碩士紀元,報考了當地的一家事業單位。通過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均名列第一,但在錄用結果公示前,她得到通知,因專業不符,錄用資格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

徐州市人社局認為,紀元的專業屬於“中國語言文學類”,不是“中國語言文學”,差一個字都不行。紀元及家屬將徐州人社局等招錄單位告上法庭。”

徐州市人社局拒錄女碩士的癥結何在?

我多年來一直從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招考工作,也遇到過類似新聞中的問題,下面僅從我個人經驗上對類似事件進行分析,不保證與事實相同。

癥結一:報考專業依據不明。我所在市在確定報考專業的依據上經歷了一個不斷改進的過程,開始是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但在多年的報名審核過程中發現,高校內設置的專業五花八門,並不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設置,同時根據用人單位提出的專業要求,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不能完全契合,給報名和審核工作都帶來一定的麻煩。我市根據適合本地實際的經驗出臺了《某某年某某市公務員招錄專業參考目錄》,隨同每年的簡章一同發佈,如此一來有了明確的依據,無論對考生還是審核人員都是好事,符合《目錄》要求的就通過,不符合的也沒話說。但是這種做法增加了市人社局的責任,比如上述新聞中,當事人考生就提出“法院判決中作為重要依據的《2016年徐州市公務員招錄專業參考目錄》是由徐州市人社局自行制定的,且其中對專業的分類,明顯與省、國家級的學科分類目錄存在不同,隨意性太強。”。我市早在幾年前就預料到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所以很早就放棄了自行出臺專業目錄的做法,因為規則清楚明白了,責任也就清楚明白,本來是一件好事,一旦發生問題了就想推也推不掉。現在我們在擬定招考簡章的說法叫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為

主要依據,口頭上說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定的調整。所以徐州市人社局擬定《專業目錄》的做法我認為是有責任,沒錯誤。

癥結二:專業設計上存在一定隨意性。在設計專業要求的時候,首先要徵求用人單位的意見,確定一個大概的方向,比如文學類、財經類、法律類,然後由人社部門擬定具體的專業要求發佈在簡章上。直接發佈專業大類是相對簡單的做法,比如招“法律”專業,大家都知道“法律”大類下涵蓋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專業,沒有人會以為只有“法律”專業可以報考。這樣審核的難點就是專業太龐雜,比如法律院校會有監獄學、證據學甚至馬哲、刑偵之類的專業,雖然也是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但是用人單位會覺得不合乎要求,給審核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所以某些專業要求會設計的比較詳細,直接確定到具體專業。比如本新聞中徐州市人社局擬定的市城市房屋徵收辦公室的職位要求為:文藝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漢語言文字學,中國現當代文學,新聞學,中國語言文學。列到具體專業的好處是清楚明白,畢業證上的專業與所列專業一致就可以報考,但這種做法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每個學科類下涵蓋十幾項專業,哪些可以列,哪些不能列是沒有標準的,開玩笑的說是取決於excel格空間大小和專業字數,你很難說中國民間文學、文學與傳媒、比較文學等和上述所列專業,在水平上會有什麼區分。但是規則就是規則,當事人考生的專業雖然屬於中國語言文學大類,只是與簡章所列具體專業不符,審核不通過是有道理的。

癥結三:忽視了行政比例原則。如果當事人考生在審核階段被淘汰,我認為是完全正確的,但是考生經過了筆試、資格審查、面試之後,因為專業不符的原因被淘汰,我認為徐州市人社局的做法是不正確的,有違行政比例原則。行政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權的行使應當全面權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個人利益,儘量採取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因為審核人員的疏忽和作為監督部門的人社部門的失職,導致了當事人考生在最後階段被淘汰,在考試程序合規,當事人考生的專業同屬職位要求大類的前提下,我認為應當追究當事部門和人員的責任,不能把當事部門和人員的錯誤轉嫁到考生頭上,應當避免當事人考生的利益受到損害,按照行政比例原則,通過當事人考生的錄用,這才是以人為本的解決之道。

徐州市人社局拒錄女碩士的癥結何在?

最後, 根據多年來的招考經驗提出本事件一點疑惑,在招考職位表上可以看到,作為徐州市城鄉建設局下面的城市房屋徵收辦公室,一個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求中文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畢業生,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徵收一線現場管理,適宜男性。不得不說,這種條件設置的太高太細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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