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雙資質”或為聯合體

7月1日起施行,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雙資質”或為聯合體

3月1日起,住建部、發改委聯合印發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多個省市也陸續發文跟進。

4月20日,四川省住建廳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許多條款做了細化,更方便執行。


1 專業承包企業和施工勞務企業不能作為聯合一方參與工程總承包;

不具備"雙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不能獨立承接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施工資質”“施工單位”是指施工總承包資質、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


注:兩部委發佈的管理辦法提出,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 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2 對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聯合體方式承攬工程總承包作了細化規定。

第十二條 除技術複雜的大型房屋建築項目,跨越鐵路、公路及其橋樑、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以聯合體方式承攬的,聯合體成員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原則上不宜超過3家。


3 以聯合體方式實施工程總承包的,聯合體內部間的轉包,或與聯合體外的其他方的轉包,都是不可以的。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採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實施工程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於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4 甲方壓縮工期、要求提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應當支付獎勵費或補償費,並在招標清單中明確列出。

第十九條 擬採用工程總承包建設的項目,在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若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創建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或在能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壓縮工期超過定額工期20%的,應在投資估算或投資概算基礎上增加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或縮短定額工期補償費。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補償獎勵費。

招標人應當將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或縮短定額工期補償費列入招標文件,並在招標工程清單中增列相應項目。


通知全文:


7月1日起施行,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雙資質”或為聯合體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四川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9〕5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加快推進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4月2日


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四川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9〕5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採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政府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政府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複雜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自主決策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等前期條件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項目;

(三)裝配式建築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程序。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准或者備案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以投資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預留建設單位需要發生的前期相關管理必要費用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採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擬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發包範圍內的設計、施工或者採購中,有任一項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投標文件格式;包括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等;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的關鍵內容;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範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範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主要和關鍵設備的性能指標和規格等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髮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工程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保證金繳納方式,包括現金、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

(七)採用建築信息模型、實施裝配式技術及要求達到綠色建築相應標準的,招標文件應當明確;

(八)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發佈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推薦使用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並將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於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詳細內容(除綜合單價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計算方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能力,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前款規定的“施工資質”“施工單位”是指施工總承包資質、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

注:也就是說施工專業承包企業和施工勞務企業不能作為聯合一方參與工程總承包。不具備"雙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獨立承接工程總承包業務已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兩部委《管理辦法》"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的"雙資質"、"聯合體"要求相一致

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且具備工程設計資質、工程總承包條件的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同時擔任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第十二條 除技術複雜的大型房屋建築項目,跨越鐵路、公路及其橋樑、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以聯合體方式承攬的,聯合體成員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原則上不宜超過3家。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投標的牽頭人(單位)根據招標文件確定。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的,聯合體協議應約定其中一方為牽頭人(單位),並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注:聯合體成員不合理過多會造成協調難度加大、相互推諉扯皮、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落到實處,不利於工程建設協調。考慮部分特殊工程的需要,結合工程實踐和對今後一定時期內發展趨勢的預判,《管理辦法》對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聯合體方式承攬工程總承包作了突破性的細化規定。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具備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條件,並經工程總承包單位任命或者授權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履行和項目管理的人員。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等註冊執業資格,依法在一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註冊執業;

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資格擬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當註冊在一個工程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

未實施註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以聯合體方式承攬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技術特別複雜、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延長投標文件編制時間。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類似工程總承包業績、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機構配置、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綜合實力、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和信用狀況等,其中報價評分權重不宜低於60%。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招標人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技術、經濟專家的比例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由於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性規定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四)不可預見工程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調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由於工程總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變更、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變化造成的風險。

風險分擔的具體內容及範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及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也應當同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八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採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採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採用總價合同的,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設備型號(技術參數)與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十九條 擬採用工程總承包建設的項目,在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若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創建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或在能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壓縮工期超過定額工期20%的,應在投資估算或投資概算基礎上增加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或縮短定額工期補償費。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補償獎勵費。

招標人應當將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或縮短定額工期補償費列入招標文件,並在招標工程清單中增列相應項目。

合同簽訂或開工後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提出上述明確要求的,應當通過合同形式予以補充。具體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諮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諮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採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招標可以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招標,也可以經建設單位同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單獨招標,具體方式由建設單位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


屬於上述應當依法招標範圍的,未經單獨招標或聯合招標,招標人、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總承包分包名義違法直接發包。

第二十三條 經建設單位同意,同時具有相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中標或者以聯合體形式中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非主體設計或者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主體設計或者主體結構、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和施工的全部業務一併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或施工的全部業務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以專業工程名義違法分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

注:以往的設計企業獨立中標工程總承包項目後將施工整體分包、施工企業獨立中標工程總承包項目後將設計整體分包的做法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得分包的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採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實施工程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於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注:以聯合體方式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可能發生聯合體內部成員間的轉包,也可能發生與聯合體外的其他方的轉包。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置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含勞資)、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及管理人員,加強設計、採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階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項、分單體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送審,具體送審方式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約定。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總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工程設計或施工分包單位、設計項目負責人或施工分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負首要責任,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範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安全負首要責任,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單方面強行要求縮短工期或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通過設計、採購、施工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條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並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各專業承包企業及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已實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依照省、市(州)、縣(市、區)的規定執行。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各分包單位依法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彙總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工程檔案應在法定時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範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並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二條 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的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工程保修連帶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與招標投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分包施工單位也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可以整體或者分階段向項目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作為已經確定建築施工單位的申請要件。可以分階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單體提交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要件。可以提交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作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具體措施的要件。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增設工程總承包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其合格書、備案表、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築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工程管理技術文件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第三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監督管理,及時採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記錄並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對外公佈各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條 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發佈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實施工程總承包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同時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外資本在川投資依照國際慣例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項目,工程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獨立投標,中標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四十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工程總承包監督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工程智庫

“解建築企業資質之痛——承諾制剖析暨資質升級、延續、動態核查及施工、設計資質轉換申報操作實務”培訓通知

——線下+線上課程,內容豐富,讓“資質”不再難

各有關單位:

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市場準入制度,是政府調控市場、引導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業務能力、技術裝備等進行審查的一種管理手段。

近年來,資質管理政策歷經多次調整,相繼頒佈建立“四庫一平臺”、工程業績錄入、全面推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整治註冊執業人員掛證行為、勞務用工實名制等相關文件,尤其是資質告知承諾審批制,直接影響施工企業資質升級。

資質對建築業企業至關重要,企業面臨資質增項、升級、延續、動態核查或者資質轉移,應該如何應對?為幫助相關企業解決這一難題,北京中建政研信息諮詢中心定於2020年5月14日-16日在南京市舉辦“解建築企業資質之痛——承諾制剖析暨資質升級、延續、動態核查及施工、設計資質轉換申報操作實務”培訓。請各單位積極組織相關人員線上學習,有關事項詳見附件。

各有關單位:

建築企業資質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市場準入制度,是政府調控市場、引導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業務能力、技術裝備等進行審查的一種管理手段。

近年來,資質管理政策歷經多次調整,相繼頒佈建立“四庫一平臺”、工程業績錄入、全面推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整治註冊執業人員掛證行為、勞務用工實名制等相關文件,尤其是資質告知承諾審批制,直接影響施工企業資質升級。

資質對建築業企業至關重要,企業面臨資質增項、升級、延續、動態核查或者資質轉移,應該如何應對?為幫助相關企業解決這一難題,北京中建政研信息諮詢中心定於2020年5月14日-16日在南京市舉辦“解建築企業資質之痛——承諾制剖析暨資質升級、延續、動態核查及施工、設計資質轉換申報操作實務”培訓。請各單位積極組織相關人員線上學習,有關事項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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