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銷犯罪系列(六)持幣生息涉嫌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分析


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六)

持幣生息型資金盤涉嫌傳銷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分析

車衝: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網絡傳銷犯罪系列(六)持幣生息涉嫌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分析

持幣生息或者叫存幣生息,一般是指按照交易平臺或APP錢包規則將自己所持有的“虛擬貨幣”“存”在交易平臺或者APP錢包之中,存幣者可以按照存幣的時間週期不同,獲取不同利率的“利息”。

那麼持幣生息的模式是否有風險,具體是哪些風險?

目前來看,該種持幣生息的模式大部分都是假借區塊鏈名義所實施的吸引他人加入交易平臺或APP錢包的手段。該種模式的定性主要還是要整體考慮整個交易平臺或錢包APP的整體運營模式和生息模式。

一、持幣生息模式與靜態收益模式的對比

在很多虛擬貨幣傳銷資金盤中,為了吸引眾人參與,往往會在發行交易平臺內部的虛擬貨幣時,制定“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的規則,該種傳銷資金盤中的“靜態收益”與本文中提及的持幣生息大同小異。

按照持幣生息的模式,持幣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款項給交易平臺或者交易對手,就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交易平臺所發行的“虛擬貨幣”,然後按照交易平臺或APP錢包的規則“鎖倉”一定週期,在鎖倉期間每日可以按照規定比例獲取更多的“虛擬貨幣”。

而“靜態收益”也是在參與者在繳納一定費用後獲得加入資格後獲得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按照一定規則獲取一定比例的“虛擬貨幣”。

由此看來,兩者模式相同,因此本律師認為該兩種模式大同小異。

二、持幣生息模式的刑事風險

1.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持幣生息模式中,存在一些只是不斷號召和吸引他人加入而相互之間不組成層級的模式,這種模式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按照《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該四個特徵分別可以歸納為: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不特定性,由於我們國家目前對於“虛擬貨幣”採取的是禁止的態度,因此,以“虛擬貨幣”名義所組織的各種名義的經營活動均是不被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因此該種持幣生息的經營模式具有天生的非法性。而持幣生息模式為了吸收更多的人群加入必然伴隨著公開宣傳和針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所謂的“息”就是此處的利誘性,因此,持幣生息的模式是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的,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持幣生息資金盤模式中,只是單純的依靠吸引他人加入並不能快速的實現“獲利”的目標,因此很多都會開發出“動態收益”的規則,即發展的人員越多,越能加快自己所持有的“虛擬貨幣”的“釋放”這種模式主要是在一些被動“存幣”的資金盤模式之中,舉例而言:參與者在投入1000元人民幣購買“虛擬貨幣”,其賬戶內是按照1:6的比例兌換成“虛擬貨幣”,按照規定,該部分“虛擬貨幣”可以與人民幣保持1:1的兌換比例也可以是其他比例,在1:1的比例之下,能否快速的將獲得“虛擬貨幣”出售提現,決定了參與者獲利的多少與快慢,而交易平臺為了避免太早崩盤,會採取“鎖倉”或者“凍結”的方式將用戶所得的倍增或者拆分後的“虛擬貨幣”鎖定,使得難以短時間內出售提現,同時會按照極低的比例每日“釋放”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而為了吸引參與者拉攏更多人員參與該資金盤,會指定發展人員或下線越多,“釋放”速度越快的規則,這就是所謂的“動態收益”。


網絡傳銷犯罪系列(六)持幣生息涉嫌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分析

而這種“動態收益”是完全建立在不斷髮展人員加入的前提之下的,不斷加入的人員所繳納的“入門費”會源源不斷的向上傳遞,而“鎖倉”人員的賬戶內的釋放的“虛擬貨幣”數量也會隨著人員的增多而增多,因此該種模式完全是一種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的模式,再加上其具有組成層級和收取“入門費”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當然,並非所有的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資金盤行為均會被認定為以上兩種罪名,還可能會涉及到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同時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不構成該類犯罪的可能,關於該部分內容可以參見本律師之前撰寫的《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四)發行虛擬代幣/Token進行傳銷活動涉嫌集資詐騙罪的區分與辯護要點》和《網絡傳銷犯罪研究系列(五)以傳銷方法發行虛擬代幣/Token不構成傳銷犯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綜上所述,雖然“持幣生息”的模式看似無風險可言,但是“持幣生息”背後的整個資金盤模式可能決定了該類行為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本文是車衝律師結合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的實務經驗總結所得,希望對該類涉案人員的刑事辯護工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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