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否可以投資入股,做公司股東,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公務員是否可以投資入股,作為公司的股東,是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因公務員持股問題引發的訴訟也不少,或許我們身邊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常採取規避風險的方式是股權代持,那麼到底公務員是否可以作為公司的股東呢?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呢?


公務員是否可以投資入股,做公司股東,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簡介:

張某是公務員,張某與李某、黃某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張某的股份由李某代持,張某不參與公司經營也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剛開始張某每年都能參與分紅,從2007年起連續兩年公司都未給張某分紅,李某和黃某認為張某是公務員,不能作為公司股東,他們簽訂的協議無效,後張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代持協議》有效,並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其為公司股東。


公務員是否可以投資入股,做公司股東,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

張某作為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是《公司法》並未禁止公務員作為公司股東,且結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合同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來看,《公務員法》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而是屬於管理性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張某與李某簽訂的《代持協議》有效,但是不能登記為公司股東,因如果工商登記行政管理部門將張某登記為公司股東,有悖於《公務員法》的規定,同時也與市場準入不符。

法院判決:

一、張某與李某簽訂的《代持協議》有效;

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公務員是否可以投資入股,做公司股東,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提醒:

公務員入股公司簽訂的《代持協議》有效,雖然不能登記為股東,也相當於取得股東資格,但是公務員入股公司,系參與營利性活動,違反《公務員法》的規定,可能會面臨被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追究責任的風險。

在實踐中,多數都是採取股權代持的方式來進行,但是也有直接登記為股東的情況,此行為面臨的風險更高,要特別警惕,就算參與也要記住不要利用手上權力為公司牟取利益,否則就會面臨刑事風險,得不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