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一、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婚前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婚前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三、婚后用的是个人财产还贷,那么离婚时就不需要补偿对方。


比如说老爸老妈还贷款,那么从首付到贷款,资金都和婚后的财产相区分。

一般情况下婚后老爸老妈对一方的赠与如果不明示赠与夫妻一方那么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购房,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四、婚前房产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分四个要点进行介绍:

(一)问: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产吗?

有区别: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

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举例来说,假如夫妻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

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继续归还。

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的另一方能多得15万元。

(二)问:假设婚前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样吗?在离婚判决时会产生影响吗?

答: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三)问: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又分几种情况?分别可能如何判决?

答: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

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问:婚前财产公证、房产证加名字哪个效力更大,或者说更加优先?有没有必要“双管齐下”?

答: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婚前累积存款,如何隔离零风险


很多高净值人士都有这样局限的看法,他们了解到《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认为婚前的存款即使在婚后不管经历多少年以何种方式呈现出来,都属于其个人所有,这种看法还真是太傻、太天真。


举例来说明吧,比如说一个人在婚前已经有100万的存款,婚后事业尚可,银行流水交易频繁,已经累积到500万的存款,请问是该认定50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只能认定40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应当认定50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很简单,资金出现混同,婚前存款与婚后收入部分已无法作出区分。对于高端客户而言,是急迫想知道如何隔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避免婚前个人财产会在婚后“改姓”。


笔者为此提出如下做法:

一是在婚前另行开立银行账户,专用于存储婚前累积的存款;

二是该新设立的账户在婚后不能有任何进账行为;

三是在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时,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通过上述方法,是可以有效隔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但问题又来了,这种隔离方式基本上没有任何投资收益可言,并不完全符合高端客户的想法。


如果拿来做项目投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也会被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其实,针对婚前银行存款的保护,也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来实现。譬如年金保险的投保人是母亲,被保险人及生存金受益人是自己,身故受益人为父亲,这样设计保单可以让保险公司定期对自己发放年金(含投资收益部分),再将年金单独存户。如此一来,自己在婚后所获取的年金仍属于个人财产,这样就达到了隔离与增值两全其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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