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同意受讓人再次轉讓,受讓人有權不支付轉讓費嗎?

房東不同意受讓人再次轉讓,受讓人有權不支付轉讓費嗎?

2017年8月,我從房東張某手中租了他的門面房開飯店,進行了裝潢購置了大量設備。2018年12月,我不想幹了就經張某的同意,把門面房以1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李某,因李某資金緊張當時只支付了10萬元給我,之後李某與張某重新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2019年6月,李某打算將飯店再次轉讓給他人,但張某這次卻不同意他轉讓。後來我向李某要剩餘的5萬元轉讓費時,李某以張某不讓他轉讓為由拒絕支付我剩餘的轉讓費。

請問律師:房東不同意李某轉讓店面,李某有權拒絕支付轉讓費嗎?

喻鈞禾律師解答:

1、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你和李某之間形成的是店面轉讓合同關係,李某和張某之間形成的是房屋租賃合同關係,兩個法律合同關係相互獨立;

2、張某不同意李某再次轉讓,這是他們之間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該糾紛並不能影響你和李某之間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履行,也就是說:無論張某是否同意李某進行再次轉讓,與你都沒有關聯性;

3、所以,只要你此前完全履行了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義務,李某就有義務將約定的轉讓費支付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你和李某簽訂的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李某應當支付全部轉讓費,現其拒不支付剩餘的轉讓費,已經構成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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