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打的欠條還有法律效力麼?

八年前打的欠條還有法律效力麼?

2011年5月,我以11萬的價格把我的挖掘機賣給了別人,當時他只支付了9萬元的現金,還剩2萬沒給,但他給我打了2萬塊錢的欠條,欠條中也沒有寫還款期限。之後欠條我找不到了,2019年6月份我又找到了欠條,我讓他還錢他不肯還,還說已經過期了。我準備向法院起訴,但是有的人說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起訴不了。

請問律師,我現在起訴還來得及嗎?欠條還有效麼?

喻鈞禾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間的,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履行,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本案,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應當自你向欠款人催討之日起起算,所以你現在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立案受理。

另外,合法欠條並不存在過期無效的情形,所謂的“無效”其實指的是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是貫徹“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這一基本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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