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欠條”能否勝訴(過沒過訴訟時效)?

老舊“欠條”能否勝訴(過沒過訴訟時效)?


羅恆律師(郵箱:[email protected]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

西南政法大學勞動社保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北京市京師(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川、渝辦案


引言

之前寫過一篇《維權要及時(訴訟時效問題)》,比較全面地介紹了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但是很多朋友對於具體案件的適用和理解,存在比較大的誤差。特別是老舊“欠條”,究竟還值不值得向法院起訴維權?很多朋友擔心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喪失勝訴權。今天我來把具體判斷標準給大家整理和分享一下。

一、關於欠條與借條的法律屬性和訴訟時效問題

(一)欠條與借條法律屬性不同

1.借條本身證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係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2.欠條本身僅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僅憑欠條本身無法確認是何基礎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民間借貸、侵權賠償、合同關係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為金錢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欠條憑證,但欠條憑證卻往往無法直接體現出基礎法律關係。在訴訟中,如果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係的效力和履行事實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二)欠條與借條訴訟時效不同

1.借條訴訟時效:約定還款期限借條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三年。沒有約定還款期借條的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三年,最長二十年。

2.欠條訴訟時效:約定還款期限欠條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三年(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欠條的訴訟時效按照最高院相關規定處理(請看下面)。

二、最高院關於“欠條”訴訟時效的主要規定

(一)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1994年3月26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二)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覆(2006年3月1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5]1號《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覆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三、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按照上述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可以確立如下基本判斷原則:

(一)在履行期限未屆滿情形下。此時欠條應認定為是對當事人間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證明,出具欠條的事實並不意味著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已屆履行期限。因債權人尚不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故訴訟時效尚未起算,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問題。

(二)合同已屆履行期限後出具欠條的情形。此時欠條是對已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三)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賣方交付貨物的同時,買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

1.能夠確定買受方應在出賣方交貨同時支付貨款的情形。

該情形下,如果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補充約定或根據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在賣方交貨同時買方支付貨款,則在交貨當時,應出賣人的要求,買受人出具未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應適用[1994] 3號批覆的規定。或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應在收貨同時支付貨款,買受人在收貨同時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適用(1994) 3 號批覆的規定。

2.能夠確定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期限(第一種情形除外)情形。該情形,如果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補充約定或根據交易習慣可以確定支付貨款期限,則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前(包括出賣方交貨的同時),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則不應適用(1994) 3號批覆的規定。如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後,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則應適用(1994)3號批覆的規定。

3.不能確認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果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不能確定明確的履行期限,則應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可隨時履行義務,但應給予對方一定的寬限期。則此時,在出賣方交付貨物同時,買受方出具沒有還款期限欠條的行為,不能適用(1994) 3號批覆的規定。該部分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

以上內容是不是挺複雜的,簡簡單單的一個欠條,在維權時僅僅考慮訴訟時效這個問題就得花好一些功夫。另外提醒大家欠條維權往往還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因素:1.被告基本信息(身份證等);2.被告履行能力;3.基礎法律關係的論證和履行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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