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工作報告中提到的這些案例,你get到重點了嗎?

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案例多是一大亮點。小編梳理發現,報告提及了30多個典型案例,每一個案件的背後,彰顯的是人民法院捍衛公平正義的決心。

施美麗故意殺人案

——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施美麗因長期遭受丈夫張某無故打罵,趁張某熟睡之際,持榔頭朝張某頭、面部猛擊數下,後張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鑑於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引發殺人行為受到社會普遍同情,且案發後主動自首並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14年10月28日,上海崇明區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全案各方面因素,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較好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案

——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趙春華擺設射擊遊藝攤位進行營利活動,後被警方抓獲,繳獲槍形物9支及配件、塑料彈等物,經鑑定其中6支為槍支。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鑑於趙春華非法持有的槍支均剛剛達到槍支認定標準,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低,天津一中院2017年1月26日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的定罪量刑,應當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王力軍收購玉米案

——明確非法經營罪界限、

防止非法經營罪擴張濫用

2016年4月,內蒙古巴彥淖爾臨河區檢察院指控王力軍犯非法經營罪,並向法院提起公訴;臨河區法院一審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力軍利用農閒時間收購玉米賣給糧油公司的行為,在糧農和糧油公司間起了橋樑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同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故於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審裁定,指令巴彥淖爾中院對該案進行再審。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改判王力軍無罪。該案再審改判,對於明確非法經營罪界限、防止非法經營罪擴張濫用、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用個案促進了良法善治和經濟行政管理領域改革,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趙志紅案

——嚴守法定證明標準、堅持嚴格公正司法

1996年至2005年,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呼和浩特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判處趙志紅死刑。2015年4月26日,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對一、二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並依法核准被告人趙志紅死刑;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因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依法不予確認。7月30日,趙志紅被依法執行死刑。該案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制度,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守法定證明標準、堅持嚴格公正司法的鮮明態度。

盧榮新案

——及時糾錯,體現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擔當

2014年6月9日,雲南西雙版納中院對西雙版納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盧榮新犯故意殺人、強姦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盧榮新死緩。宣判後,盧榮新提出上訴。同年4月2日,雲南高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2015年12月20日,西雙版納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盧榮新死緩。宣判後,盧榮新提出上訴。雲南高院發現定案證據存在重大疑點,將案件移送雲南省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案件再次偵查,確認洪樹華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月6日,雲南高院二審改判盧榮新無罪。同年1月21日,雲南普洱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洪樹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是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法院二審發現的一起錯案,雲南高院及時糾錯,體現了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擔當。

彭旭峰案

——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贓工作

2010年至2017年,彭旭峰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其擔任長沙市住建委副主任、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財物,並將部分違法所得轉移至境外。2017年3月24日,彭旭峰外逃。應我國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其部分違法所得分別被有關國家查封、凍結。2019年6月27日,湖南嶽陽中院受理檢察機關提出的沒收彭旭峰等人違法所得申請併發布公告。隨著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有關國家承認執行我國法院刑事裁定,依法查封、凍結有關違法所得,對腐敗分子產生極大震懾效應。

廣東“村霸”劉永添案

——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

1999年至2016年,劉永添利用其擔任原廣州市蘿崗區劉村村委書記、劉村社區居委會書記的身份,定下“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並糾集他人通過實施暴力、威脅或滋擾、聚眾造勢等非法手段,獨攬工程施工或建築材料供應,形成了以其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8年2月10日,廣州荔灣區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判處劉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5020萬元,罰金120萬元。2018年8月15日,廣州中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張文中案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產權、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2009年3月,張文中被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50萬元。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張文中構成詐騙罪、單位行賄罪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挪用資金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依法改判張文中無罪。新華社報道稱這是和當年“傻子瓜子”創始人年廣久被無罪釋放一樣具有標杆性意義的法治事件,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這是依法平等保護企業產權、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成就,對於激發企業家精神,穩定市場預期,鼓勵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具有重大示範意義。

長江沿線傾倒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系列案

——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犯罪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浙江寶勳精密螺絲有限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酸洗汙泥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李長紅等人進行處置。李長紅等人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安徽省銅陵市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酸洗汙泥共計1071.61噸,其中在銅陵市長江堤壩內非法傾倒酸洗汙泥62.88噸,造成環境嚴重汙染。安徽蕪湖鏡湖區法院一審以汙染環境罪對寶勳公司判處罰金1000萬元,對黃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並由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連帶賠償因非法處置產生的應急處置、環境修復等費用合計665萬元。2018年12月11日,安徽蕪湖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對於推動長江流域環境汙染綜合治理,打擊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助於震懾潛在犯罪分子,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侮辱涼山木裡火災犧牲英烈案

——堅決捍衛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

2019年3月30日,四川涼山木裡縣境內發生森林火災,27名消防戰士和4名地方幹部群眾在搶險救災中不幸犧牲,獻出寶貴生命。各地群眾紛紛悼念並開展向英雄烈士學習活動。4月1日,被告人張某在網上發表侮辱性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5月10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受英雄烈士近親屬委託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月25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並判令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道歉。該案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並於7月15日登報致歉。福建南平順昌縣法院8月20日以相同罪名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近年來,人民法院依法懲處侮辱英雄烈士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捍衛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社會各界廣泛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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