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法」物權和債權,生活中有些問題需要會這個?


「生活用法」物權和債權,生活中有些問題需要會這個?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主要包括:  

1. 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並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於,債權並未賦予權利人 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並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

2.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依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存在,且物權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礙;而按照債權的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允許同時或先後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不發生排他效力。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並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後,均平等受償。依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於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佔有時,不論其佔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3.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範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雖然債屬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隨著交易領域的擴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樣化,特定人之間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會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威脅。為加固債的關係,保護交易安全,債法理論對傳統的債的本質作了某些修正,擴張了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債權時,由第三人來承擔損害後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認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4.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從權利的客體上看,物權的客體是物,該物必須是在事實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體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質實體,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一定的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則是給付,即債務人的某種特定行為。  

5. 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債權是動態財產權  從權利的社會機能上看,物權是靜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保護標的物的永續或恆常狀態,明確對財產的歸屬和支配,側重於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債權則是動態財產權,其社會機能是跨越時空障礙,實現財產的流轉,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時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得以實現,側重於財產的動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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