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印《贛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

上期我發了《2020年贛州十八縣區農田補償標準》後,這期我查閱資料查到2017年印發的《贛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文件。

這個文件很長,大家又非常關注,我也知道因為現在贛州年年在大拆遷,涉及很多人切身利益,但頭條發文章發不了太多字,所以今天只發文件第四章,其他章節和附屬補償標準表我陸續下幾期發,大家可以關注我,找我下期文章。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合法房屋面積應當按以下原則認定:(一)持有房屋產權證的,以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二)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並載明瞭建築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載明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三)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載明瞭佔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築面積的,按照載明的佔地面積以內、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築面積進行認定。(四)除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內的實際佔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築面積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合法建(構)築物:(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者非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建(構)築物;(二)在已徵收的土地上建設的建(構)築物;(三)在徵地告知書發佈後,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築物;(四)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 拆遷合法住宅房屋、附屬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的,應當對被徵遷人進行補償(標準見附表1、附表2)。

第二十二條 拆遷合法住宅房屋,應當向被徵遷人發放搬家補助費、安置過渡費(標準見附表3)。被徵遷人在規定時間內配合拆遷的,按合法住房面積給予簽訂協議時限進度獎、按時棄房獎(標準見附表4)。在規定時間內不配合拆遷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拆遷合法房屋周邊的零星果樹、茶樹等青苗給予適當補償(標準見附表5)。

第二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二)有關批准文件中註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三)建房批准文書或者協議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四)徵地告知書發佈後突擊養殖、種植的。

第二十五條 對村組集體房屋的拆遷可按照房屋建築面積實行置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徵收農田水利機電排灌設備、電力、廣播、通信設施以及其他附著物的,由實施單位與被徵遷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徵遷人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經營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該房屋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徵地告知書發佈前連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對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增計該部分拆遷補償獎勵金額的30%(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八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等項目的,由實施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築物和實際經營面積等進行合法性認定。對認定為合法的,依據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費。在規定時間內騰地搬遷的,按照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按時遷移墳墓,給予補償和獎勵(標準見附表6),無主墳墓由實施單位負責遷移。

第三十條 拆遷經依法批准但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2017年《贛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全文中的八個補償細則附表我下期再發,大家可以關注我,去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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