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1因職務便利未籤合同索要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當時未訂立的一個月內訂立。

第82條:滿1月不滿1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

事實依據

牛蛙於2016年6月進入大江公司任廠長一職…。

至2017年6月大江公司為牛蛙辦理的退工登記,載明退工原因為“終止合同”。

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仲裁

2017年10月蝌蚪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大江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費用。

同年12月,該會作出裁決:…二、大江公司支支付牛蛙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

大江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

大江公司請求:…2判令大江公司無需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間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大江公司稱:1大江公司的組織結構為法人-廠長-副廠長-經理,牛蛙入職後擔任廠長,是除法人外的直接管理者,全面負責公司的一切事務。大江公司已提供員工工資調整申請表、離職移交單等文件,牛蛙均是以人事負責人的身份簽字確認,就相關人員的入職、晉升、離職簽署了審批意見,證實了牛蛙的工作職責包括人事管理…。大江公司提供了與數10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說明公司在員工入職後均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7月初,下屬受牛蛙指示製作了自己及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一併交給牛蛙分發簽署後統一交還,再由牛蛙交還下屬保管,說明大江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簽訂事宜由牛蛙負責。綜上,牛蛙系負責人事管理的廠長,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於其工作職責,故應當知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如牛蛙不能證明已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則屬於沒有履行工作職責的失職行為,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牛蛙辯稱:1自己擔任廠長,其並不直接管理大江公司的人事工作,其在員工工資調整申請表、離職移交單等文件上僅是作為部門經理、管理部主管簽字,並未在“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核”一欄簽字。大江公司與其他數10位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並不能證明也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來滬人員招退工登記情況、退工備案登記表均由大江公司工作人員手動填寫,並不需要上傳正式的合同文本或者合同的圖片附件等,也無需自己確認,故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大江公司與自己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

審理中,大江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2員工工資調整申請表,證明牛蛙工作職責包括人員管理;3離職移交單及離職員工的勞動合同,證明2017年6月大江公司7名員工同時離職,牛蛙作為主管人事的領導予以簽字確認,說明牛蛙在大江公司管理人事等綜合事項…;4大江公司數10位員工與大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公司自成立至今從未出現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故牛蛙作為高管和廠長提出公司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成立的;5、來滬人員招退工登記情況、退工備案登記表、個人賬戶轉移核定表,證明雙方簽訂有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的書面勞動合同;6、個人簡歷,證明牛蛙在大江公司負責人事招聘、人事離職、工資調整等人事事宜,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系牛蛙責任造成;7、證人,證明牛蛙進入大江公司就職時,已與其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

經質證,牛蛙對大江公司提供的證據2/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且自己僅是在部門經理處進行審核,並不負責人事工作;…對證據3/4員工的勞動合同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案外人簽署勞動合同並不代表與自己也簽署過勞動合同,而且從大江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公司具有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並保存有勞動合同,但現其無法提供與其簽訂的合同,亦印證雙方實際並未簽署;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6質證意見同證據2;對證據7真實性不予認可,證人在仲裁時曾作為大江公司的代理人出庭,而且證人證言與庭審陳述存在矛盾。

同時,牛蛙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1牛蛙與大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納及員工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牛蛙參保個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情況表、名片、費用報銷單,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5仲裁庭審筆錄,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及牛蛙的職責…。

經質證,大江公司對牛蛙提供的證據1中微信及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並表示牛蛙要負責包括人事、行政等全部的工作;…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

一審法院另查明,大江公司提供的證人到庭作證,2016年7月初,其受法定代表人指示製作了牛蛙及公司其他錄用員工的勞動合同,一併交給牛蛙分發簽署,之後由牛蛙負責收集交還證人,證人將上述勞動合同鎖在了辦公室的鐵皮櫃內,…2017年3、4月證人發現存放勞動合同的鐵皮櫃有被撬動的痕跡,但並未在意,直到公司其他員工離職時,為其補辦招退工手續,大江公司才發現牛蛙的勞動合同都已丟失。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首先,大江公司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牛蛙在職期間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其次,從大江公司庭審提交的公司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分析,有些合同落款處除加蓋大江公司的公章外,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作為經辦人員在合同落款處簽字確認,故從該些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也可反映出牛蛙並不負責公司員工的合同簽訂事宜;再次,根據證人的表述,其系“受法定代表人指示製作了牛蛙及公司其他錄用員工的勞動合同,一併交給牛蛙分發簽署”,該表述亦可印證牛蛙並不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簽訂事宜的事實。現,因大江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已與牛蛙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故牛蛙要求大江公司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間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依法有據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一、大江公司支付牛蛙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間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大江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 …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主要爭議在於牛蛙入職後大江公司是否與其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若未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哪一方。

第一,從案件本身來說,大江公司稱牛蛙入職後公司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合同的期限為一年,因保管合同的保險櫃被撬,合同丟失;牛蛙則表示入職後未簽訂勞動合同。法院認為,首先,牛蛙入職大江公司後擔任廠長,從公司的規模及組織架構來看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是實際負責公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範圍包括生產、經營、銷售和人事等綜合事項的管理。大江公司提供了《員工工資調整申請表》、《離職移交單》及《個人簡歷》等材料,顯示出牛蛙對員工的招聘、晉升、工資調整及離職均作出審核簽字,

足以證明牛蛙直接負責公司人事管理,至於大江公司提供的與其他員工簽訂的數份勞動合同中有部分合同上有法人妻子的簽字,此僅能說明其是合同經辦人,並非主管公司人事工作,故對牛蛙關於在職期間並不負責人事管理工作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其次,大江公司提供的《來滬人員招退工登記情況》載明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亦與大江公司關於雙方曾有1年期勞動合同約定的主張吻合,由此不能排除牛蛙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職務便利,隱匿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能性。再次,牛蛙作為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人事及日常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其應當清楚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退一步說,即便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牛蛙無證據證明已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也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從司法理論上分析,牛蛙作為一廠之長,本身即負有對公司生產、經營、人事、財務等所有公司事務行使管理、指導、監督的職責,而不能以不分管某一部門為理由推卸責任。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廠長作為公司最主要

管理者,應當督促公司相關部門嚴格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不按法律辦事的行為堅決予以批評和糾正,否則,作為主要管理者就應當負主要領導責任。作為勞動者、高級管理人員,牛蛙應當知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無論用人單位出於何種原因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保護自身勞動法上的權益,勞動者都應當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遺憾的是,具有簽約便利的牛蛙庭審中並未提出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簽約的抗辯事由,而是一味強調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然而,正如前所述,用人單位的實際管理者又是牛蛙本人。針對這種既是主要管理者又勞動者,牛蛙身份的雙重性導致其訴請與其責任交叉、辯解與其責任衝突。通過上述分析,法院認為,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益。如果允許人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取利益,那麼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便會蕩然無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賴以生存的基礎。

… …

二審法院判決:…三、大江公司無需支付牛蛙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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