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結束後,公司通知不用來了?可獲得雙倍賠償!

前幾天筆者朋友諮詢:自己在一家某知名上市公司上班,經過層層選拔在眾人中脫穎而出,高高興興上班下班。但是最近卻讓他很困擾,試用期期間自己的表現都很好,而且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工作成效突出,但是公司卻遲遲不為自己轉正,還私下多次找他主動談話要求他遞交離職報告。於是便詢問筆者如果處理。


試用期結束後,公司通知不用來了?可獲得雙倍賠償!


公司強迫自己主動辭職,千萬別提交

面對這種情形,一定不要自行提交辭職申請或者離職報告,即使是公司強迫自己或者脅迫,“主動”提出都是對自己極其不利的。事後如果要主張公司無故辭退自己的相關權益,那麼如何證明是自己主動還是出於公司的壓迫提出辭職?這裡就存在著舉證責任的問題,如果是公司在試用期內由於勞動者自身問題被辭退,那麼公司是負有舉證責任的。但是如果勞動者出於公司的“談話”主動辭職的,想要主張相應的權利就更加困難。


試用期結束後,公司通知不用來了?可獲得雙倍賠償!

試用期後被辭退可主張相應的賠償

過了試用期的,又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不轉正,這個錯誤是最為明顯,可以直接確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對於公司利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的,也不是可以為所欲為。

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不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隨意延長試用期,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才通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主張雙倍賠償金。

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如果之前在簽訂合同時候,合同明確規定了哪些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員工確實達到約定的理由(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解除,而不是隨時解除。沒有約定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考核標準的,那麼參照考核的標準進行認定。


試用期結束後,公司通知不用來了?可獲得雙倍賠償!


試用期後被辭退的,可以主張雙倍的賠償金

試用期過後公司突然告知我們被辭退,沒有任何的理由,自己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我們可以協商或者仲裁主張雙倍的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想讓試用期內員工走,肯定會用一些手段的,但是千萬記住無論他使用什麼手段,我們就不辭職!除非你不想要經濟補償金或者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忍氣吞聲。但是在對方嚴重違反勞動法相關的規定,我們還在忍氣吞聲,無疑是給公司殘害其它員工的機會,讓它變得變本加厲。也不要怕公司有所謂的後臺,其實大部分的公司都沒有後臺,只是遵循了一個原則:“欺軟怕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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