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如何修道

一般而言,道教徒大致可分為道士、居士、

在家如何修道

學士、隱士、信士幾類。儘管其稱謂不同、表現形式有別,但都是信道、學道、修道、弘道者,故統屬道教徒之範疇。

在家道教徒(散居正一派道士、道教居士)的修持,從本質上講信住廟道教徒(道士)是一致的,只是形式上和生活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對於皈依道教者,大致有四種情形:

一、出家出家;

二、出家在家;

三、在家在家;

四、在家出家。

道教要求(全真派)教徒“出家出家”,即人出家心亦出家;反對“出家在家”,即人雖出家但其心在家;對於“在家在家”者即人在家心亦在家的人,則多采取循循善誘,以使其達到“在家出家”即人雖在家但心已出家的境界。

我認為,如果在家居士能達到“在家出家”的境界,則與“出家出家”者殊途同歸也。所以,“在家出家”也是一種可以選擇的行道途徑。此可謂“獨闢蹊徑”也。至於(在家道教徒)如何修道行道,亦即如何修持,在這裡我想談談個人的看法,以供參考。

一、道教徒的範疇與稱謂

一般而言,道教徒大致可分為道士、居士、學士、隱士、信士幾類。儘管其稱謂不同、表現形式有別,但都是信道、學道、修道、弘道者,故統屬道教徒之範疇。

道士。中國道教協會主編的《道教大辭典》之‘道士”詞目中稱:奉守道教經典規戒並熟悉各種齋醮祭禱儀式的人。一般指道教的教職人員。世人為禮貌和尊重道教教職人員,一般不直截了當稱“道士”而稱“道長”,這就如同社會上稱“教師”為“老師”一樣,是一種既平常而又帶有敬意的稱謂。

道教教職人員不分男女,皆同稱為“道士”。但有時為了區別(如統計),則稱男性道士為“乾道”,女性道士為“坤道”。世人還常常習慣於稱女性道士為“仙姑”。稱其為“仙姑”,這其中含有尊敬之意。

此外,與“道士”有關的稱謂還有許多。如稱道士為——“羽人”、“天師”、“先生”、“法師”、“大師”、“鍊師”、“老修行”等等,這些含有敬意的稱謂與其個人修持關係密切。作為道士,只有經過努力的修持,才能名符其實。

居士。居家修道,建諸功德,吃齋誦經,並與道教宮觀保持密切聯繫者。社會中這一類人眾多。(因此,許多道教宮觀為此設有居士林。)

學士。入道鑽研經學義理,學識淵博,並以弘揚道教事業為自己終身職責者。如近代道教泰斗陳攖寧先生。

隱士。隱居出俗,不問世事,學道修仙,以性命修持為主要方向,且道德深厚者。如張三丰祖師是也。

信士。社會名流學者,著書立說,頌揚道教文化者。這樣的人士社會中也甚多。當今社會亦然。

二、在家道教徒資格的取得

從所周知,道教形成一定規模的社會實體(即教團組織)始自於東漢,但從金大定年間(1161---1189)起,就開始逐漸分為“正一”和“全真”兩大教派。全真派道士,終生出家,茹素,住宮觀;正一派道士有的也講究住宮觀(如張天師世家),但不強調,並且可以娶妻置室。

道教除住宮觀的全真派道士及住宮觀的正一派道士之外,還有不常住宮觀而散居於城鎮或鄉村的道教教職人——散居正一派道士。此外,還有(前面所介紹的)居家修道,建諸功德,吃齋誦經,並與道教宮觀保持密切聯繫的居士。他們都是在家的道教徒。

散居正一派道士平日的修持與在家的道教居士的修持相同,容後一起論述。現在,我們接下來談談在家道教徒中的居士資格的取得。

居士,顧名思義即居家修道之士。廣義地講,凡居家信道的善信人士都可以稱為道教居士,即常說的信眾:狹義地講,居士是指履行一定程序取得《居士證》(或《皈依證》)的居家奉道修持者。這裡,我們詳談後者。

為弘揚道教,發揮在家信眾的作用,有些宮觀接納道教居士參加宗教活動,制定了接納道教居士的辦法。《辦法》規定:凡是愛國愛教,擁護憲法,信仰道教和研究道教文化的男女信眾,能遵守宮觀內部的各項制度,有宮觀常住道士介紹,由本人申請,經宮觀管理組織認可,即可以成為居士。

成為居士,還有一個十分嚴肅的入教儀式,這就是“三皈依儀式”。道教徒所皈依的“三寶”,是指皈依道、經、師三寶,全稱是皈依太上無極大道、皈依三十六部尊經、皈依玄中大法師。皈依道教“三寶”了,也就等於皈依道教了。

皈依之前,先找一位與自己有緣的道長,說明欲拜這位道長為師而皈依玄門的意願。如道長答應後,會擇吉日良辰舉行皈依儀式,為皈依道教者講明“三皈依”的意義;皈依者則要表示自己從此發心皈依(道經師)三寶。這樣就可以成為一名正式居士(即在家道教徒)了,併發給《居士證》或《皈依證》為憑。

三、在家道教徒的修持

舉行了皈依儀式,取得了《居士證》(或《皈依證》),從形式上講這位皈依者就成為了道教居士(即在家道教徒)。而要做一名副其實的好居士,卻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在家道教徒,在家如何修持呢?總的要求是尊道貴德,禮奉三寶,尊師重教,依教修持。具體如何修持,我以為大致不外如下幾點:

1

通過向師父(包括其他道長)請教

加上自己閱讀有關書籍,全面瞭解道教。具體說來,瞭解:道教的起源、形成和發展:道教的教理教義;道教所信仰的神仙;道教的經典:道教的修煉方法;道教的齋醮道場;道教的戒律和清規;等等。總之作為一名道教信徒,千萬不能做“宗教盲”。

2

禮拜神仙,誦習道經,尊敬師父。

作為道教徒,既已皈依三寶,無論是否出家,都應當時刻不忘三寶,並落實於日常修道生活中。我建議,在家道教徒如有條件,可設靜室,即用較為獨立的一間住房,供奉神仙聖像,時常敬香、上供、禮拜。這是信奉“道寶”的一種體現。“當願眾生,常侍天尊,永脫輪迴”。

誦習道經,這是信奉“經寶”的一種體現。作為在家奉道者,也應誦習道教經典。如家中設有靜室,亦可早晚焚香課誦,即唸誦《太上玄門日誦早晚功課經》。此外,還應學習道經。學習道經可以依個人文化水平而定,但無論文化程度高低都應學習《早晚功課經》、《三官經》、《北斗經》、 《太上感應篇》、《文昌帝君陰騭文》等常用經書;文化水平較高的,還可以研習《道德真經》、《南華真經》、《性命圭旨》、《周易參同契》和《黃庭經》等道教典籍。“但願眾生,生生世世,得聞正法”。

尊敬師父,這是信奉“師寶”的一種具體表現。既已皈依道教,就應尊敬師父,無論其師有無名望、也不論其師水平高低,平日都應多多關照師父,時時不忘供養師父,達到“師徒,如父子”的境界。雖說“師父引進門,修行在個人”,但還是要不失時機地虛心地向師父求學問道。“但願眾生,學最上乘,不落邪見”。

3

護持道場,積極參加宗教活動。

這也是廣大在家道教信徒所應該去做的。既已皈道教,就應護持道場。雖未出家住宮觀,也應主動為宮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幫助修廟、塑像,以及維護宮觀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如逢初一、十五及祖師聖誕或道教節日或道教重大法會,都應該虔誠地積極地儘可能地抽時間到所皈依的宮觀或附近的宮觀去參加宗教活動,以培養和鞏固其宗教信仰。

4

宣傳和遵守戒律。

綜觀道教戒律,至今仍有不少與當今社會道德要求相一致的積極內容,具有勸人止惡向善的教化作用。因此,廣大在家道教信徒有義務宣傳道教戒律,並努力遵守道教戒律,以淨化人心。

5

遵守道教教義,正確處世。

在家道教徒不像住廟道士那樣很少與社會來往,在社會上工作,要天天與人打交道。作為一名(在家)道教徒就應該按道教教義思想去為人處世。如寬容待人,謙虛不驕,淡泊名利,與世無爭,不貪私利,知足知止,等等。

6

積功累德。

自古以來,道教徒在修持(修為)上就有“入世法”與“出世法”兩種。出世法即內修;入世即外修。出世行真功;入世法行真行。外修什麼呢?如何行“真行”?概言之,就是濟世利人,積功累德。譬如:修橋補路,施茶舍藥,熱心慈善和公益事業,和睦鄰里,幫助他人,苦己利人,廣行方便,力行正義,抑惡揚善,正心修身,戒除詐偽,孝敬父母,教育子女,印送善書,勸人為善,立足本職,愛崗敬業,等等。

7

修煉道教功法。

在家道教徒也應在工作、勞動之餘修真養性,以祛病強身,延年益壽,以至得道成仙。其修煉功法,可以從皈依師父或其他道長那裡求得。此乃“出世法”之修為,與住廟道教徒專事清修相比雖困難許多,但也不應遺忘、忽視和捨棄,應積極為之也。要堅信——花一份功夫,必獲一份道果。當法“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也!

綜上所述,不難而知,在家道教徒(散居正一派道士、全真道居士)的修持,從本質上講與住廟道教徒(道士)是一致的,只是形式上和生活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今天,欣逢國盛教興之世,在家道教徒更應該利用我們生活的廣闊天地,發揚道教優良傳統,弘揚民族傳統文化,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多作貢獻,把我們生活的世界建設成為美好的人間仙境!

無論在家,還是出家,其修持達到什麼程度或境界,(才能與上述稱謂相符,)這就涉及到人的素質與人的修持。

關於人的素質(或曰人的品格),道教認為人有三品:

1

上品之人。

此即《道德經•第四十一章》中所說的“上士”。這類人天性純全,道根深厚,不教自知,又稱高明之士。上士聞道,便能領悟其奧妙,並且能夠虔誠地躬身奉道,勤而行之。凡是“道’所具有的特性——虛無、自然、清靜、無為、純粹、素樸、平易、恬淡、柔弱、不爭,等等,都能從上士”身上體現出來。實質來說,“上士”即“上德之士”。因此,清靜經》稱“上士悟之(道),升為天官”。

2

中品之人。

此即《道德經•第四十一章》中所說的“中士”。這類人天性半備,與道有緣,自具善根,但不脫俗念,常存煩惱妄想。中士在道可以修持成仙,正如清靜經》所云:“中士修之(道),南宮列仙。”中品之人,在俗亦可以立德、立功、立言,成為世人所欽佩的人。

3

下品之人。

此即《道德經•第四十一章》中所說的“下士”。這等人幾乎被七情六慾、機智巧詐所矇蔽,是非反覆,自私自利,一心為己,自以為是。但此等人儘管“先天不足”,如果在“聞道”之後,能斷然悔悟,在俗經過努力仍可以為社會作出貢獻,成為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在道則可以修持延年,亦可以“一證今生之善果,二修屢劫之不墮”(《邱祖垂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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