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4家“鮑師傅”因使用商標範圍問題被起訴

本稿首發於法制週報202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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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制週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周智勇 劉希雅

本文1209字,閱讀約需4分鐘

網紅糕點店“鮑師傅”風靡一時,長沙市內的“鮑師傅糕點”店更如雨後春筍一般林立。這麼多的“鮑師傅”都是正版嗎?日前,長沙4家“鮑師傅”被起訴。



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鮑才勝公司)是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的權利人。2019年3月,鮑才勝公司發現長沙7MALL商場、德思勤商場、解放西路、萬家麗廣場均開設有“鮑師傅糕點”店。鮑才勝公司認為,4家店鋪在門店招牌、店內海報、收銀櫃臺等位置突出使用“鮑師傅”字樣侵犯其商標權,遂於2019年7月10日,將4店鋪作為被告分別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分別賠償15萬元。

4家店鋪辯稱,自己使用的是北京易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尚公司)所有的第17899096號商標,並獲得了該公司的授權,不具有侵權故意。易尚公司在全國擁有300多家門店,鮑才勝公司僅擁有40餘家門店,鮑才勝公司的“鮑師傅”商標,低於易尚公司商標的知名度。


兩枚商標核定使用類別不同


法院審理查明,鮑才勝公司“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糕點、麵包、餅乾、布丁、麻花、月餅、酥皮蛋糕、果子麵包、餡餅(點心),是商標權利人於2014年9月註冊的,屬於商品商標。4家店鋪使用的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第43類,包括餐廳、茶館、旅館預訂、酒吧服務、咖啡館、流動飲食供應、養老院、會議室出租、餐館、日間託兒所,是商標權利人於2016年11月註冊的,屬於服務商標。

兩枚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即範圍不同,原告的第30類商標使用範圍主要表現為批量化、規模化的生產和銷售,一般是先有商品的生產,然後再是消費者的購買。第43類的餐廳、餐館提供服務,主要表現為個體化的現做現賣,一般是先有消費者的購買要約,然後才有服務的提供。從4案被告的經營模式來看,4店鋪未提供消費者就餐的場地及桌椅,主要是批量化生產銷售,而非個體化服務。

4案被告主要是事先製作糕點並陳列在櫃,而非應消費者需求及時加工製作的食品,銷售糕點時在店招、海報等位置處使用“鮑師傅”字樣的行為超出第17899096號商標核定使用範圍。



法院認為,4案被告對易尚公司授權商標的使用,未在核定的範圍內使用,落入鮑才勝公司第12484211號商標保護的範圍,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鮑才勝公司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鮑才勝公司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

鮑才勝公司已在全國各地開設多家分店,“鮑師傅”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4案被告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對其獲得授權的商標進行審查與規範使用,但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所以,對4案被告無侵權故意的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2019年9月,法院對4案分別作出判決,判令4案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分別賠償原告3萬元~3.5萬元。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今年2月19日,長沙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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