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啟動

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啟動

關於對人民路7號地項目範圍內房屋進行徵收的決定(附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以及市城鄉建設指揮部工作要求,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人民路7號地項目範圍內房屋進行徵收。

一、徵收目的

加快舊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徵收範圍

東至鳳凰假日,南至大運河遺址北側範圍線,西至人民路,北至勝利路(具體徵收區域詳見徵收界限圖)

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啟動

人民路7號地房屋徵收大致範圍

三、徵收部門

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徵收管理服務中心

四、徵收實施單位

宿州市埇橋區西關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被徵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六、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具體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見《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七、被徵收人應按照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限內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給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將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八、被徵收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60日內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加快舊城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提升城市品位,區政府決定對人民路7號地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等依法進行徵收。為使徵收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統一徵收補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東至鳳凰假日,南至大運河遺址北側範圍線,西至人民路,北至勝利路(具體徵收區域詳見徵收界限圖)

二、徵收機關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政府

三、徵收部門

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徵收管理服務中心

四、徵收實施單位

宿州市埇橋區西關街道辦事處

五、簽約期限

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個簽約時段。

第一時段: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8日。

第二時段:2020年 11月29日至2020年12月18日。

第三時段: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8日。

六 、補償標準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七、房屋價值評估

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八、被徵收房屋認定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和麵積由徵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舉報。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和用途按以下原則進行認定:

(一)房屋面積

1.被徵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按有效權屬證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續記載的面積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2.被徵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但2000年3月航拍圖上有標註的房屋,可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3.被徵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註,但在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註的房屋,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的,一層可按100%、二層(含二層)以上可按30%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4.被徵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註的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載明用途的,按載明的用途進行認定。

2.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8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面積按住宅的1.3倍認定。

3.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3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按商業用房認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後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寬的道路兩側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無論有無工商稅務證照,均認定為住宅。

5.沿街底層房屋改作生產辦公及倉儲用房的,認定為住宅。

6.沿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除有合法產權證照載明外,一律認定為住宅。

7.居民區內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生產經營的,認定為住宅;居民區內用作生產、加工、養殖的建築物達到住宅建築標準的認定為住宅,達不到住宅建築標準的認定為構築物或附屬物。

九、補償原則、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原則

1.對於認定為合法的房屋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對於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不予安置。

2. 被徵收房屋的使用性質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

3.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徵收機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企業,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5. 簽訂協議後,如果本項目同類情況補償安置標準提高,徵收部門對已經簽訂協議的被徵收人按照提高的標準進行追加。

(二)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價格,結合認定面積給予補償。

2.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認定結果,在安置區內按照“徵一安一、互找差價”的原則安置,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安置地點

就地安置

十、過渡方式及相關費用標準

(一)過渡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採取自行過渡的方式。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超過36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一次性支付3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至通知上房公告後1個月;過渡期實際沒有36個月的,上房結算時被徵收人退還相應安置補助費用。

(二)補助標準。被徵收人的搬家費、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費等按《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徵收裝潢與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執行。《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徵收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沒有規定的裝潢及附屬物,參照相類似的標準執行。

十一、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被徵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享受以下優惠及獎勵。被徵收人未在本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簽訂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不享受下述優惠及獎勵。

(一)積極配合獎勵

1.被徵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無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註、但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註的房屋,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配合徵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50%的獎勵。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30%的獎勵。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10%的獎勵。

2. 被徵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註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規定的第一時段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舊料回購費。

(二)貨幣補償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方式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獎勵。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15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獎勵。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獎勵。

(三)產權調換獎勵

1.差價優惠

考慮被徵收居民的實際經濟條件,本著讓利於民的原則,對被徵收房屋同面積部分的安置差價實行優惠獎勵(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高於安置房評估價格除外)。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不補交差價。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補交100元/㎡的差價,商業用房補交1000元/㎡的差價。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住宅補交200元/㎡的差價,商業用房補交2000元/㎡的差價。

2.面積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和商業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給予面積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0% 。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3% 。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 。

(四)先簽先搬先選房

簽訂協議後,搬遷完畢且交付舊房的,按照搬遷先後順序選擇安置房。

被徵收人搬遷完畢後,告知徵收工作人員組織驗收,被徵收人憑“交房驗收單”領取徵收補償、補助和獎勵,並以交房順序確定為安置房選擇順序,被徵收人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選擇安置房。

被徵收人只能選擇與可予補償面積就近的安置房,選擇安置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可予補償面積的10%,實際選擇安置建築面積大於應安置建築面積且差額在10平方米以內的,住宅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八折結算差價;差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選擇小於應安置建築面積部分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選擇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層相互搭配的原則選擇。

十二、法律責任

(一)測繪、評估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察、丈量時,被徵收人應予以配合,並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相關審批文件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被徵收房屋範圍內佔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積、性質,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登記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登記部門依法糾正存在的錯誤即註銷權利證書。

(三)在協議簽訂前,被徵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權屬有爭議、出售後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或遺贈糾紛等情形的,被徵收人應當如實向房屋徵收部門書面報告,由徵收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逾期不報告的,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被徵收人交房驗收時,必須保持房屋主體、門窗等設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則,從徵收補償金中扣除相應損失。

簽訂協議後逾期未搬遷交房的,協議中各項獎勵根據逾期時間相應減少,每逾期1天減少10%,直至取消全部獎勵,並視為被徵收人自願拋棄未搬離物品、同意由徵收部門處置。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1、對於有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合法房屋,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被徵收人可以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但應當進行雙向評估後結算差價,土地使用權一併收回不再另行補償。逾期沒有明確選擇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產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補償資金依法提存公證後先行拆除,產權依法界定後再補償安置。

2.對無有效權屬證書、無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房屋或無合法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設及地上附屬物,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組織公安、規劃、國土、工商、城管、辦事處等部門強制拆除並處罰款。

(六)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關部門配合下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和實際執行支出。

(七)為促進徵收工作,相關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紀委監察或者檢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加大職務犯罪預防及財產核查力度;

2.公安機關對被徵收企業抽逃註冊資金加大打擊力度;

3.公安機關對企業和經營者非法經營加大打擊力度;

4.公安機關對被徵收人偽造證件加大打擊力度;

5.稅務機關對企業和經營者加大稅收監管和稽查力度;

6.工商、技術監督、教育、衛生、環保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加大打擊違法的力度。

(八)被徵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以自焚、自殘、自殺等方式相威脅,以及對徵收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恐嚇、侮辱、謾罵以妨礙依法徵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質的;

3.散放惡犬妨礙依法徵收的;

4.故意製造謠言、散播虛假消息的;

5.煽動、組織、策劃違法信訪的;

6.採取偽造或者虛構手段騙取徵收補償的;

7.其他方式違法對抗依法徵收的。

十三、附則

(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評估報告、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收回土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裁定等法律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在徵收範圍內或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三)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應當加強安全措施防範,防止水、電、煤氣等安全事故發生,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宅基地使用證、準建證、房屋權屬證書等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證件和材料,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辦理委託授權手續,避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被徵收房屋拆除過程中,徵收部門可以通知自來水、電力、燃氣等部門停止供應,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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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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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7號地項目房屋徵收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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