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找哪投诉?该怎么办?

苏银彪


导读:【我是土木工程研究生建闻君】您说的这范围比较大,一时间不知道物业做了什么,也不知道是否是物业的错,所以也不知道应该建议您去哪儿投诉。有以下几种情况供参考。

首先要先考虑以下是不是物业的错,比如我就听过这么一件事,小区的一位老人每天晚上都要下去遛弯。她经常遛弯的小花园有一个路灯坏了,里面漆黑一片,但是老人不在乎啊,还是往里走。碰巧的是老人在里面摔了一跤,老人骨头不太结实,摔折了。

这下家属不愿意了,老人一边住院,一边要求物业赔偿。说是物业的责任,没有及时修理路灯。猛一听上去真有道理,但是转念一想,您都看到灯坏了还要往里进,摔了再怨物业,是不是不合理。就像野生动物园明明标着别下车,有老虎,你还要下车被吃了,是动物园老虎的错?

以上仅仅是个生活中的小故事,大家听一下就好,只是我们业主和物业还是先要确定是否是物业的错,在做是否投诉,不然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比如以下这几种情况的投诉:

  • 1、家中被偷盗。小区物业有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出现家中财务或者楼下电车被盗,报警毫无疑问,然后确定是否有物业监管不力,甚至监守自盗的问题。如果有,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不成就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甚至起诉物业。
  • 2、日常生活的影响。物业有限制外来人员以及社会车辆的进入,保障小区内部居民安静的生活环境。聘请保洁人员进行卫生打扫,保持小区环境的清洁。及时发现基础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理,比如,楼道的灯坏了。物业应该尽快更换维修。如果物业没有做到,应该首先向业委会投诉,要求他们改正,不行的话就向监管部门投诉,再不行就集体起诉物业。
  • 3、物业乱收费。有些物业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比如业主买完停车位后,不仅有时候被占用,还不让录入两个车牌。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还要再收管理费等等类似的情况。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业主有错在先的话,不建议投诉。听过类似的案例,有业主找理由没有交物业费,在有问题的时候却第一时间想要物业帮忙,物业公司拒绝处理。这个时候是没有办法投诉的,行使权力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交物业费是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

结语:我们生活中有一些物业公司,收物业费积极,做事拖拉推诿,需要相关的监管。我们作为业主,应首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积极主动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坚决取缔黑物业。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你觉得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怎么投诉黑物业呢?赶快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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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闻君


找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


河北黄律师


1、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3、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

  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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