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公司加班被判賠償1萬八,法官給出理由引熱議,如何評價?

秀說歷史


單位因為“兩個普通員工拒絕加班”而造成違約,最終賠款12萬。因此將兩員工告了,要求判決“兩名不加班員工承擔損失”。

法官認為“(為逼迫單位續簽合同而拒絕加班的)行為太過任性,單位有緊急情況時應服從加班決定”,但“出於兩員工不可能對所有工序承擔責任的考慮,判決賠償1.8萬”。

看來,法官還是“從輕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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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遍了勞動法,也沒找到“單位緊急情況應加班”的條款——真沒找到。

不過根據頭條作者“職場申壹說”的解答,2018年12月29日修訂《勞動合同法釋義》時,把“有如下情形,公司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作了刪除。

據此,法官對發生在2018年5月13日的“拒加班案”,作出了“賠償1.8萬”的判決。

這其中的“旺季”、“農副產品”,不知是否符合這單位的情形。一切,等法院公佈了判決書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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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官所謂的“緊急”,判定標準是什麼呢?

沒找到判決書,無從猜測起,姑且認為是“廠家描述”。

廠家描述,肯定要站在廠家自身角度來說這個事。那麼,

  • 有沒有誇大、編造的嫌疑?

  • 法院有沒具體調查、詳細研判?

  • 對“緊急”的最終判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沒有公佈判決書,所以只能等後續法院的更新,看看到底是個什麼樣的“緊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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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緊急”狀況的,到底是企業的問題,還是“拒絕加班”的問題

如果企業的產能只有100噸,但企業非要接200噸的活兒,那肯定會“緊急”,且經常性的“緊急”。

如果企業對應有的風險、正常的損耗考慮不到,那也肯定會有“緊急”的情況出現,且是經常性的“緊急”。

如同本案:

  • 為何不把工作安排在“正常工作時段”,非要“加班完成”,以至“違約”;

  • 為何讓兩個“合同快到期、有撂挑子風險”的普通員工從事如此重要的工作,以至讓人掐住脖子,最終“違約”?

關於這種種的“緊急”,法院有仔細調查過、依法研判過嗎?

企業是否存在管理不善、安排不妥而導致“違約”的情形,法院有仔細審理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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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逼迫續簽合同而拒絕加班”,這話是誰說的?

同樣,因為沒有公佈判決書,所以不知是誰說的。

是員工親口承認、簽字畫押,還是廠家的當場錄音?

還是廠家為贏得官司,而編造出來的“我們認為”。

而且,這能夠成為在法律上判定“應該加班而不加,所以要賠錢”的要件嗎?

即便是“主觀惡意”,他們也只是“拒絕加班”而已——並沒有做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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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網友說“加班是應該的,就得這麼判”。

如果這話是老闆說的,只能說其中的許多人對於法律、對於人的尊重、對於企業的經營,都有許多尚待增強的地方。

如果這話是“勞動者”說的,那隻能說其中的許多人,對於自己的尊嚴、權益根本不理解,也根本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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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對於法官認定的“緊急”持迷惑不解的態度,只能持續關注後續更新,來讓“勞動大眾”增長智慧(或見識)了。

這個判例,對於廣大“勞動者”來說也有里程碑意義:拒絕加班之前,先想想自己賠不賠得起,先想想自己“是不是擺正了自己的位置”。

說內心話,希望這種悲劇不要再次上演。當然,相信不會,因為現在的人越來越懂法,也越來越懂得尊重自己了。


也許雜談


這個判決本身是違法《勞動法》的,一點不公平,完全站在了資方的角度,法官更是個法盲,嚴重懷疑他有嚴重的瀆職、濫用權力行為。

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候說:公司有緊急任務,這兩個員工是負責檢驗的,公司讓他們加班,他們沒有加班,造成損失12萬,最後法庭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賠償了15%,也就是1.8萬。

但是要不要加班,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

《勞動法》對加班有明文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容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採訪視頻來看,公司並沒有經過工會協商程序,屬於單方面通知加班,這要在國外,勞動者是可以告企業的,而且100%勝訴。


而在中國,結果恰恰相反,法庭選擇站在了資本一方,還讓不願意加班的勞動者賠了錢,估計美國的資本家看了這個新聞,都想來中國創業了。

話要說回來,外企比私企在遵紀守法方面真的好太多,至少不會逼著員工加班,裁員也會給N+1補償,國內私企卻很難做到。

國內企業在強制加班問題上問題非常大,一般都沒有加班費,這個新聞更是厲害了,還讓不加班的員工賠錢。

我的個人建議:

1.如果覺得受委屈,心有不甘,那兩名當事人可以繼續上訴,要求二審,並且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過往加班費。

2.向檢察院舉報法官的濫用職權問題,如果查到他有和企業沆瀣一氣的行為,嚴懲不貸。


最後,我支持勞動者上訴,為正義點贊!


品牌社交傳播


1、法官的說法與《勞動法》不符,不知他說的是另外哪部法律。

2、依靠壓榨勞動者來保護企業競爭力,西方早就在100多年前就試過了,失敗。

3、這樣的判例能被當成典型而公開宣傳,我深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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