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利息失了本金?小心新一波“理財銷售戰”

得了利息失了本金?小心新一波“理財銷售戰”

315當天接到的幾個電話,還是讓我們為銀髮族的荷包,捏了一把汗。以各種創新模式為幌子的向社會大眾融資的行為,從未停止。

他們打著供應鏈的旗號,號稱有各種返點和項目,歸集資金後,投向股市等風險較高的領域,這一切,淳樸的父輩們還被矇在鼓裡,在收到一點點利息返點之後,本金可能會被吞噬....

1、消費金融是好東西,但不能念歪了

咱們在電商平臺消費,每次消費對應相應的積分,積分可以換取小禮物和優惠券,甚至可以在本商城內抵部分商品的費用。這些行為,實質上是商家的促銷行為,我國法律並不禁止。

但是,如果非本電商平臺的消費,比如一家賣衣服的電商,如果接受買房子的發票或收據作為積分,並要求客戶先行墊付幾萬元的積分費用,那麼,叔叔阿姨們就要小心了,無緣無故讓你掏錢,承諾您每年保本,還能拿到利息或提成,哪裡有這麼好的事呢?不依靠勞動,單純從錢生錢,這家平臺到底有沒有金融牌照或金融辦備案呢。

老家的父輩親屬發來一張廣告單,上面寫著,我們是備案的P2P,他所謂的備案根本不是在當地金融辦(局),而是在工商機關注冊過。

其實,為了簡化公司註冊程序,現在註冊個公司的難度大幅度降低,並不是政府給他們做背書,大家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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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講師營銷”,有什麼風險?

獲得關注和尊重,是銀髮族的心理需求。有些組織為了滿足其需求,專門尋找白髮蒼蒼的老人家來當講師,講授自己的理財產品怎麼好,怎麼神奇,這時候,叔叔阿姨們必須擦亮眼睛,小心一起上賊船。

咱們國家刑法對於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判刑!

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根據2013年11月的司法解釋,宣傳、培訓人員,同樣在刑事打擊圈內,請叔叔阿姨們,切勿因為一點虛榮心,成了什麼講師,進而在晚年留下犯罪汙點。

3、企業非法向社會募資,再投資的行為,涉嫌犯罪

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能夠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募集資金的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經過備案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的企業。除此之外,都涉嫌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一個普通電商,告訴你把錢以各種形式放到電商平臺賬上,請注意手段可能是提成、返點、中獎、預存等,那麼,歸攏資金到一個大池子裡的行為,其實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您可能會問,某寶等不也是這樣嗎,其實如果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法律允許使用其支付手段進行商家和客戶的資金往來,但是,法律絕對不允許這些支付公司把商戶、客戶的資金歸集到自己的賬戶上進行對外投資。

如果有電商的會議營銷告訴您,咱們的錢,我們都拿去投資房地產、股票和玉石了,回報率很高,分給您一點就年化35%了,千萬不要相信。

當下,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是24%,所謂的36%只是民事判決時的一個是否返還多餘利息的標準。咱們看看銀行的年化利息,再看看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哪有這麼高的道理?

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一定要保住“本金”,再重複一遍,切勿貪圖高利息高返點,人家盯住的是您的本金。

最後,消費者保護,尤其是對老年人的消費者保護,還在路上。

不要被銷售人員的巧舌如簧所迷惑,他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吸來的錢會被老闆轉移到哪裡,所以,他們的人品、承諾都無法保障他老闆的野心和不法動機。

我們理解銀髮族的焦慮和對財富的渴望,但是理性和常識,還是面對誘惑時必須咬住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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