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達成和解,對方未按約履行,法院依據什麼恢復執行?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一個案件判決後,對方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的,原告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是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通常會以無法一次性履行義務提出分期履行,比如被執行人提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時支付多少錢,什麼時間再支付多少錢,分幾次支付完,而申請人考慮到長時間的訴訟沒能追回一分錢,若被執行人願意分期履行,先拿一部分也能接受。

強制執行達成和解,對方未按約履行,法院依據什麼恢復執行?

當然對於執行和解,有些時候需要申請人做出的讓步,比如少點利息或者是不計算利息,有的申請人甚至願意對申請執行金額打個折扣。

強制執行達成和解,對方未按約履行,法院依據什麼恢復執行?

雙方談妥後,現實情況是大分的被執行人都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一旦被執行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申請人擔心自己的讓步不但沒拿到全部執行款,申請執行金額減少,損失了利益。其實這個問題就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當恢復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是以執行和解協議還是依據執行依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強制執行的問題。

強制執行達成和解,對方未按約履行,法院依據什麼恢復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執行需要執行依據,比如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法院按照執行依據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法院應當依照執行依據恢復強制執行,此時執行和解協議就無效了。因為執行依據是經過法院審判確定,執行和解協議是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雙方達成的約定,未經過法院判決認定,法院的執判決書和調解書的效力高於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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