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責年齡”調整,更要完善警示教育體系

江 聲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上述規定意味著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十二週歲。(10月23日新華社)

點贊最低“刑責年齡”調整,更要建立警示教育體系。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十二週歲,表達了立法層面對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關注。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來說,是時候調整最低“刑責年齡”,尤其是藉此重申危害生命的後果,不以年小而肆意妄為。

這幾年,未成年人犯罪讓人觸目驚心,大連13歲男童強姦殺人,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一名13歲男童將堂妹殺害後拋屍……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十二週歲利於對這一類犯罪群體追責,但是要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加強此類犯罪的預防機制建設,依靠《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進一步促進警示教育全方位落地生根。

當然,最低“刑責年齡”調整不能包治百病。十一歲多,和十二週歲究竟有多大區別?很難有人可以給出斷言。在具體的孩童犯罪案件中,因為數月之差得以免除刑責的現象,也並不罕見。從立法層面來說,刑罰不應成為解決此類問題的唯一手段。對於未滿十二週歲的孩童,如何幫助他們樹立起敬畏生命的意識,正是警示教育體系關注的重點。現行的基礎教育階段,人們更多的關注孩子們在語數英等課程上,學到了多少知識,較少以案說法,播散警示教育的種子,亟待以最低“刑責年齡”調整為契機推動改變。

沒有天生的惡童,更沒有天生的罪犯。希望從這一次調整開始,更進一步促進人們關注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教育,讓警示教育為減少此類犯罪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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