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油氣開採和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資源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第一,開採原油以及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第二,煤炭開採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為鼓勵資源充分開採,資源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資源稅:第一,從低丰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徵百分之二十資源稅;第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徵百分之三十資源稅;第三,稠油、高凝油減徵百分之四十資源稅;第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徵百分之三十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