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彌補虧損實務:並不是加加減減那麼簡單

企業經營是有風險的,輕者虧損,重者倒閉。對於虧損,國家為了支持企業繼續存活下去,在稅法給予一定實現彌補的年限。


作為一名會計人員,對於虧損的彌補一定掌握。我們今天,就說說虧損彌補的相關知識。


年報彌補虧損實務:並不是加加減減那麼簡單


一、什麼叫虧損


虧損,既是會計概念,也是稅務概念,二者密切相關,但是也有很大不同。

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虧損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其結轉和彌補直接涉及到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問題。


會計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準則)計算的本年利潤為“負數”,或者說一個會計年度內總收益小於總支出。


二、虧損彌補的現行稅收政策


(一)一般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虧損彌補年限為10年的特殊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三)不允許彌補的虧損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核定徵收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其以前年度應彌補而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核定徵收年度進行彌補。


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境外虧損不得彌補境內盈利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一般性稅務處理下,合併前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四)與虧損彌補相關的特殊規定


1.籌辦期間不算虧損年度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2. 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3.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追補導致虧損的彌補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採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業務,每年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五)與虧損彌補相關的熱點問題


1.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填報說明。


2.企業因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嗎?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


3.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


三、虧損彌補的稅務與會計之間的差異


虧損彌補的稅會差異,除了稅務和會計賦予的內涵不一致外,其彌補的途徑也存在差異。


稅務上所稱的虧損彌補,僅僅是指企業依法用稅前所得進行彌補的情形。而會計上,虧損彌補渠道則相對較多,包括:

1.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

2.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

3.用盈餘公積彌補;

4.用實收資本(或股本)彌補。


四、彌補虧損的申報表填報


企業在稅務上彌補虧損時,主要是填寫《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報表格式如下:

年報彌補虧損實務:並不是加加減減那麼簡單


本表適用於發生彌補虧損、虧損結轉等事項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等相關規定,填報本表。


其各欄次項目的填寫,詳見該表的填寫說明,不贅述。


五、實務案例


【案例-1】2019年,甲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甲公司成立於2013年,成立以來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下表:

年報彌補虧損實務:並不是加加減減那麼簡單


2019年度實現會計利潤300萬元,其中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100萬元,除此之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甲公司由於資產總額超標,不能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只能適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問題:甲公司2019年度彌補虧損的填報


解析:


1.企業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原則計算虧損彌補

因此,甲公司2015年度實現的盈利20萬元首先是彌補2013年度虧損,2013年度尚有30萬元虧損尚未得到彌補。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因此,甲公司在2019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可以向前倒推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彌補。2019年度向前倒推5個年度,最早就是2014年度,故此2013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能得到繼續彌補。


3. 根據《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因此,甲公司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實際可以加計扣除金額=100萬元×75%=75萬元,該部分加計扣除應作為納稅調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甲公司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75萬元=225萬元。


4.申報表填報


第一步,填寫《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如表-1。由於篇幅所限,此處沒有列舉高新收入指標、研發費用指標等,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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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應填寫《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自動生成),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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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應填寫《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如表-3。由於篇幅所限,此處沒有列舉高新收入指標、研發費用指標等具體,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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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減徵企業所得稅=(300-75)*(25%-15%)=22.50萬元。

第四步,應填寫《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在軟件中填報時,填寫A107041後會自動生成),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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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應填寫《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如表-5:

年報彌補虧損實務:並不是加加減減那麼簡單

最後,自動生成《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有關稅收優惠和彌補虧損的數據,涉及到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等需要提前手動填寫。如表-6:


年報彌補虧損實務:並不是加加減減那麼簡單


說明:本案例涉及到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和彌補虧損的填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家在學習時多做這方面的練習。


彌補虧損的填報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一旦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稅項目減免等優惠政策攪合在一起時,還是有很多問題是值得深入研討的。歡迎大家對本文的不足提出補充意見,或提出類似問題,一起來探討與交流,促進大家共同進步。


本文來源:會計頭條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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